彬哥税筹系列(五)
昨天上午,彬哥办公室来了一位客人,是胜利公司财务部赵总监,专门过来跟彬哥探讨涉税事项,就是关于自然人向企业提供借款,获得资金收益如何做税筹。
事情是这样,彬哥有位朋友叫黄胜利,是当地小有成就的企业家,所经营的公司去年盈利还算可以,公司分红后,黄总手上多了几百万元现金。黄总想分散投资,把资金投到其他项目上。
刚好,黄总的圈子里,有朋友要为一个建筑施工项目融资。这是一个房建项目,合同造价1亿元,已经开工,项目优质,风险可控,但需要垫资。施工方资金不足,目前急需融资500万元用于购买钢筋。黄总综合考虑了项目情况,认为施工方老板是老朋友,知根知底,资信不错,打算把手上的现金500万元借给施工企业使用一年,按年化18%计息,可以获得资金收益90万元。黄总让公司财务部赵总监出个方案,以降低税负。为了此事,赵总监就过来了。
赵总监专门帮黄总设计了一个税筹方案,让彬哥给点意见,看看是否可行。
做税筹,首先要清楚经济事项税金申报缴纳的常规操作办法。本案例,黄总以自然人的名义向企业提供借款,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个税。自然人借款,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行为,由于自然人未办理税务登记,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资金收益增值税,应交增值税=90/1.01*1%=0.89万元。增值税附加税费=0.89*12%=0.11万元。个人对外借款获得的资金收益,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应交个人所得税=90/1.01*20%=17.82万元。应交税金合计18.82万元,综合税负率20.91%。
赵总监设计的税筹方案,思路是:黄总注册一家个体户,个体户刚开始经营,在当地基本都能核定征收,还是定期定额征收。90万元这个档次,个税税率0.8%。以个体户名义向施工企业提供借款,每月利息收入7.5万,不到15万元,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税负率仅0.8%。经过转换借款主体,税负率降低20个百分点。
彬哥认为,赵总监这个方案有瑕疵。资金收益是否属于经营所得,需要斟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 (五) 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这里说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实体经营,包括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资金借贷业务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资金收益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虽然是以个体户名义对外提供借款,个体户本身不属于企业法人,跟自然人是一体的,在税收上,个体户的资金收益也会认定为利息所得,适用20%税率征收个税。因次,个体户放贷不会改变资金收益的税收性质,与自然人行为无异。
赵总监听了彬哥一番分析,就犹豫了,无奈地说:“看来税负还是没办法降下来。”
我笑道:“个体户不是免了增值税嘛。”
“顺着赵总监的思路,有个办法可以试试。”我补充了一句。
这时赵总监来了兴致,说道:“呵呵,就知道彬哥有办法。”语气变得轻松了。
彬哥想到一个方案,除了转换借款主体为个体户,还要转换交易模式,把资金借贷业务转换为经营业务。
黄总还是要注册一家个体户,用个体户采购钢筋,供货给施工企业。资金收益转换为建筑材料销售毛利。个体户还按照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由于钢筋一次性出货,小规模纳税人按1%征收率计算,应交增值税=590/1.01*1%=5.84万元,应交增值税附加税费=5.84*12%=0.7万元。按核定个税税率1.5%计算,应交个税=590/1.01*1.5%=8.76万元。应交印花税=(500+590)*0.03%=0.33万元,应交税金合计=15.63万元,综合税负17.37%。
货物销售方案跟自然人借贷方案比较,综合税负率降低3.54个百分点。
按规定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超500万元,就得要转为一般纳税人,货物销售适用13%的增值税率。黄总的业务刚好落在500万销售额的临界点,因为是一次性完成销售,至于次月转一般纳税人就是之后的事了。另外,个体户如果不能核定征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算个税,个体工商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35%,远高于20%的利息所得税率。由此可见,资金往来规模过大,查账征收都不适用个体户形式,还不如直接通过自然人来收利息。
听了彬哥的分析,赵总监就心中有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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