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翻阅文件,法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审判依据发生了变化,最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提升。
★重点提示★
小编要特别提醒各位,在现阶段,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税款数额未达定罪量刑的最低标准,但只要虚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税务机关依然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如果A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为4万元,虽然未达到修改后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但是税务稽查部门依然会根据文件要求将案件移送给公安部门。
所以啊!
各位从事财务工作的小伙伴要注意了!!
千万不能踩红线啊!!!
怎么界定哪些行为属于虚开专用发票?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三类行为坚决不能碰!!!
0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有一样不一致,有可能为虚开。
0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部分企业主和财务人员以为只有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才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却忽视了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是虚开行为。
0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行为。这种“热心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千万做不得。
综上,小编在这里提醒各位朋友,要依法诚信经营,不要贪一时便宜,这样才能避免蒙受更大损失,使企业行稳致远。
进项不足,税负高,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法?
目前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区都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将企业注册到有税收政策的低税区,不仅最节税而且合理合法。这里以把企业注册到我区工业园区为例,园区对注册企业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30%~60%扶持;【TEL:156】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30%~60%给予扶持;【8317-487O】通过入驻园区,企业节税比例可达50%以上。个人独资企业(营改增)小规模的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个税税率为0.9%;总税负最高5%。
案例分析:
一家以软件研发为主要业务的科技公司,500万高额无票成本无法解决,25%的企业所得税+20%的股息红利所得,企业所得税总税负500万*25%=125万,个税(500万-125万)*20%=75万,合计200万,面对如此高的税负,通过注册在我市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核定征收,500万与此企业发生业务关系,合规无票成本为软件研发费、技术服务费、技术咨询费等,完税合规,综合税负5.2%,500万利润,总税负降至26万。
合理的税务筹划有助于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企业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投资决策、企业制度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拉杆的作用下,逐步走上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各企业经营者和公司财务人员都应该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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