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经济的模式也是多种多样。每一种经济模式,企业的会计处理,其实都会有所差异。下面虎虎就来说说委托代销双方的会计处理:
受托方收取手续费委托代销双方的会计分录如下:
1、委托方:
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给受托方开具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时:
借: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收到受托方佣金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差额收款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补差价即可)
2、受托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受托方只是代收)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注意和货款的差别)
开具佣金发票给委托方时: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差额付款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委托代销财务处理的注意事项
受托代销商品与受托代销商品款均为,不是受托方的存货项目,所以受托方期末存货不增加。毕竟这些代销商品,不属于受托方的资产。
另外委托代销商品(款)用收入价的原因,就是委托方不会把成本价等信息告诉受托方。毕竟自己赚多少钱,谁也不想别人知道。
受托方收取手续费的经济实质是什么?
在受托方收取手续费的情况下,对于受托方来说其手续费收入实质上是一种劳务收入。其特点是受托方只能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
受托方将商品销售时,应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委托方开具销货清单,索要一张与自己销售货物完全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并开具发票计算税款。
受托方视同买断的情况下如果处理
这种方式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由于这种销售本质上仍是代销,委托方将商品支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能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能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
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时,应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力,
即: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在收到受托人送交代销清单的当天,为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此时,才能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同时计算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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