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担保在清偿时有约定的从约定,且该约定不用区分物保类型;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若债务人自己提供担保物的,则该物保先于人保清偿,若是第三人提供担保,该担保与人保的清偿顺序由债权人选择。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也会遇到各种以前不曾遇到的事情。就拿我们比较熟悉的担保而言,也是开始进入了混合担保的趋势。
混合担保就是说,在担保里面不仅会有人的担保,而且还会物的担保。这里面的主要原则,肯定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优先用于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有物的担保,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物的担保优先于人的担保用于清偿。
同时需要注意的时,在确定具体清偿顺序时,也要注意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果同一债权上不仅有人的担保,而且还有债务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担保。在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的过错导致本来可以设立的质权,而未设立的时候。如果保证人在这件事上面不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债权人就需要承担质权未设立而导致的后果。
另外就是,在共同保证中,由于共同保证人处于相同的地位,如果债权人仅向个人保证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主张权利的,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债权人就无权要求其他保证人代为清偿个人担保人担保的债务。
同时我们也要知道,担保合同都是有诉讼时效的。一般保证的权利人未在法律规定戴尔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的,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使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也需要先在债务人起诉,而不能先找一般保证人。
在具有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享有相关权利的权利人,未在符合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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