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基本上没有进行利息结算。在这项业务当中,涉及的税务问题,你会处理吗?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处理,应该怎么进行?
1、增值税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应视同销售,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关联企业无偿借款,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应提供集团公司资金占用费收取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具体名单,以及母子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会计报表等资料,于每年定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凡能证明双方适用税率相同,均未享受所得税优惠,资金占用费收取符合合理的商业目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不再进行调整。否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印花税
企业与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另外,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自然人没有取得收入,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免税规定
1、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符合统借统还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2、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借款免征增值税
3、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发生借款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需要纳税调整利息收入?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借出企业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借入企业凭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列支。
但是,如果是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实际税负相同主要指关联方之间适用税率相同,而且没有一方享受减免税、发生亏损弥补等情形,其应纳税所得额承担了相同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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