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项下的跨境支付,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扣代缴境外增值税)

服务贸易项下的跨境支付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1-04-30

纳税人所属地:河北

问:我公司为境外上市公司,由于境内外法规差异,发生了境外律师费、路演费、证券登记费等服务贸易费用。

这些费用产生的律师意见、路演会议、登记服务等服务成果均发生在境外,无法用于境内。

能否根据下列政策,不用代扣代缴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同时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由于相关服务的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且服务成果也用于境外市场,故对于收款的境外公司而言,不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的单位”,即不是增值税纳税人,故我公司在跨境支付服务费用时,没有代扣代缴增值税义务。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4.3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大家怎么认为?不妨说一下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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