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机动车行业发票使用行为,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小编整理了一波知识点,看看你都学会了么?
NO.1《办法》适用哪些情形?
《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但不包括销售二手车。
NO.2机动车发票通过什么模块开具?
销售机动车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机动车发票均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在线开具。
NO.3机动车销售方分哪几类?
机动车销售方分为三种类型: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
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如在国内从事汽车整车制造的企业属于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某国外品牌(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属于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如某品牌汽车4S店等;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如摩托车个体经销处。
NO.4开具机动车发票时应该注意什么?
(1)开具机动车发票时,要正确选择机动车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发票。
(2)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即:要按整车全部价款如实开具,不能拆分价格开票。(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通常是指工信部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列明的符合出厂技术条件的车辆参数、安全等指标。)
(3)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分拆价款开具两张及两张以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NO.5《办法》实施后,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操作方面有什么新变化?
(1)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机动车后需要将发票信息与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关联匹配,未关联的,将会影响受票方继续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
①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生产或进口机动车后,应按照现行规定向工信部门上传国产机动车合格证信息或进口车辆电子信息(统称车辆电子信息)。上述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进口的机动车,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若上述企业开具的发票信息未关联车辆电子信息,会影响受票方继续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
②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进口机动车后按照现行规定录入并上传进口车辆电子信息;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直接调用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实现进口机动车销售价格等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关联,不再经过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关联。
(2)机动车经销企业和机动车进口企业销售机动车时须有购进(进口)信息方可开票。
①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机动车开具发票时,直接录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或者扫描合格证二维码,读取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若读取不到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将无法正常开具发票。
②机动车进口企业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直接调用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需与上传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时采集的进口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一致)。非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需要有上游企业传递的购进发票信息方可开票。
NO.6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填开规则是什么?
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①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
③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按上述规定填写“规格型号”栏的,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上,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
(2)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①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NO.7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怎么办?
(1)销售方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提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确保此车辆在下游企业库存中(合格证状态为“未使用”),若下游企业该车的状态为“已使用”或无此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则无法开具,需下游企业对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的蓝字发票进行红冲解除车辆的使用状态后,上游企业才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批量车后,如果部分车辆退回或车辆信息填写有误,可以只填写相关的车辆VIN码申请红字信息表进行冲红。
(2)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①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②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NO.8如果丢失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该如何处理?
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NO.9《办法》从何时开始实施?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制造的机动车,销售方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制造日期按照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期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例如:2021年6月1日销售2021年4月生产的机动车,应按照《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NO.10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后,之前申领的发票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我省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可以通过开票软件参数设置模块选择新、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格式,系统会自动加载相应开具界面。
NO.11相关提醒
总局将依据《机动车企业分类名单》对开票软件进行定向自动升级,请各机动车企业配合开机联网,完成开票软件升级工作。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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