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税筹圈统计,自2022年1月份至今,重庆市税务局集中查处近90家单位为药企虚开发票,受票企业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包括(辽宁省、吉林、黑龙江、浙江、江苏、四川、重庆、上海、北京、广西、广东、深圳、广西、安徽、云南、山西、陕西、海南、湖北、天津、西藏)等。
而接受虚开发票的医药企业超过100家,其中包括(辽宁康辰药业有限公司、南京臣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润三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华润三九医药有限公司、广西源安堂药业有限公司、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兴科林药业有限公司、重庆迪康长江制药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翔鸿医药有限公司、吉林百年汉克制药有限公司、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唯森制药有限公司、北京红林制药有限公司、云南植物药业有限公司、西藏未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庆圣华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浩德医药有限公司、兰西哈三联医药有限公司、云南腾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步长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常熟雷允上制药有限公司、湖北恒安芙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圣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四川玖玖药业有限公司、南京制药厂有限公司、浙江永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立欧药业有限公司、安徽恒星制药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哈森(商丘)药业有限公司、成都第一制药有限公司、山东润中药业有限公司、广东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四川金科林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正大制药(青岛)有限公司、广西厚德大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维望高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凡迪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润九众医药有限公司、华药国际医药有限公司、浙江华润九众医药有限公司、华药国际医药有限公司、迪沙药业集团山东迪沙医药营销有限公司、北京柏雅联合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珠海英联医药有限公司、同溢堂药业有限公司、湖北午时医药商业有限公司、西安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海南长石医药有限公司、哈尔滨圣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吉林亚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浩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上柯医药有限公司、西藏未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北京祥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山东京卫制药有限公司、重庆康刻尔制药有限公司、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迪康长江制药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哈森(商丘)药业有限公司、山东仙河药业有限公司、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正方医药有限公司、山西德元堂药业有限公司、天津康哲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诃藏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华洲医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青松华药医药有限公司)等。
附:虚开发票企业名单
1、重庆馨茜医药信息咨询中心于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辽宁康辰药业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增值税普通发票86份,金额合计4,115,196.44元,税额合计107,286.74元,价税合计4,222,483.1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
2、重庆锦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于2017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南京臣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3份,金额合计1,409,272.37元,税额合计36,761.10元,价税合计1,446,033.4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3、重庆亭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深圳华润三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华润三九医药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5份(发票代码:050001800105,发票号码:04030355、04033160、04049671、04534871、04534872、05871898、05871899,发票代码:050001900104,发票号码:29981936-29981943),金额合计1,392,096.42元,税额合计26,967.58元,价税合计1,419,06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4、重庆华佳君腾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广西源安堂药业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金额合计4,615,164.66元,税额合计79,348.34元,价税合计4,694,513.00元),上述开具的87份增值税发票金额合计5,028,307.47元,税额合计91,742.53元,价税合计5,120,0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
5、重庆品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20份,金额合计10,269,185.69元,税额合计230,214.31元,价税合计10,499,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0元。
6、重庆誉锦康企业营销策划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四川兴科林药业有限公司等10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34份,金额合计9,223,172.21元,税额合计212,866.40元,价税合计9,436,038.6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0元。
7、忠县翱天商务信息咨询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重庆迪康长江制药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0份,金额合计6,436,947.72元,税额合计156,732.28元,价税合计6,593,6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
8、重庆恒古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重庆翔鸿医药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6份,金额合计6,066,842.84元,税额合计111,417.16元,价税合计6,178,2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
9、重庆弘达康企业营销策划中心于2017年9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吉林百年汉克制药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金额合计2,438,149.98元,税额合计71,798.02元,价税合计2,509,948.00元),上述开具的49份增值税发票金额合计4,512,701.09元,税额合计134,034.54元,价税合计4,646,735.6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
10、重庆俊献市场营销策划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两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7份,金额合计4,244,059.3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
11、重庆凯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于2017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湖北唯森制药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1份,金额合计5,576,676.68元,税额合计157,123.71元,价税合计5,733,800.3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
12、重庆康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北京红林制药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0份,金额合计2,510,102.79元,税额合计45,897.19元,价税合计2,555,999.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13、重庆禄信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云南植物药业有限公司等23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18份,金额合计7,356,648.80元,税额合计135,243.20元,价税合计7,491,89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
14、重庆蔚帘市场营销策划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西藏未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0份,金额合计5,762,097.71元,税额合计79,333.22元,价税合计5,841,430.9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
15、重庆幕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重庆圣华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0份,金额合计7,129,600.03元,税额合计152,955.97元,价税合计7,282,55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
16、重庆厘讯企业营销策划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7份,金额合计3,808,800.58元,税额合计76,161.42元,价税合计3,884,96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17、重庆凡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6份,金额合计2,017,718.35元,税额合计43,005.50元,价税合计2,060,723.8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18、重庆航佳企业营销策划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黑龙江省浩德医药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8份,金额合计4,594,643.70元,税额合计111,443.30元,价税合计4,706,087.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
19、重庆汇百禄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兰西哈三联医药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81份,金额合计6,119,605.57元,税额合计168,248.71元,价税合计6,287,854.2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
20、重庆亮先医药信息咨询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云南腾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步长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常熟雷允上制药有限公司、湖北恒安芙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3份,金额合计1,218,594.77元,税额合计24,338.22 元,价税合计1,242,932.9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21、重庆策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于单位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8份,金额合计1,576,979.42元,税额合计42,976.42元,价税合计1,619,955.8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22、重庆沐美医药信息咨询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哈尔滨圣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等3家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1份,金额合计5,171,189.63元,税额合计128,327.21元,价税合计5,299,516.8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
23、忠县芮铭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四川玖玖药业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2份,金额合计2,001,608.57元,税额合计33,604.41元,价税合计2,035,212.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24、重庆融嘉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于2017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南京制药厂有限公司、浙江永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南立欧药业有限公司三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9份,金额合计1,934,114.00元,税额合计46,212.66元,价税合计1,980,326.6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25、重庆耀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等5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7份,金额合计1,839,076.47元,税额合计50,609.90元,价税合计1,889,686.3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26、重庆邦儒营销策划中心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安徽恒星制药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开具3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2,506,801.91元,税额合计49,474.68元,价税合计2,556,276.5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28、重庆卓臻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上海现代哈森(商丘)药业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1份,金额合计2,077,115.28元,税额合计20,771.18元,价税合计2,097,886.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29、重庆甜骄俊医药信息咨询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为成都第一制药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05000164160,发票号码:01775310-01775314,金额合计197,112.64元,税额合计5,913.38元,价税合计203,026.02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9份,金额合计2,831,950.79元,税额合计84,958.52元,价税合计2,916,909.31元),上述44份增值税发票开具金额合计3,029,063.43元,税额合计90,871.90元,价税合计3,119,935.3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30、忠县君艳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部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山东润中药业有限公司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2份,金额合计843,188.11元,税额合计8,431.89元,价税合计851,6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31、重庆润琪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广东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3份,金额合计1,401,086.75元,税额合计24,671.82元,价税合计1,425,758.5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32、重庆晨欣慷企业营销策划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四川金科林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5000192160,发票号码:00202894,金额合计89,108.91元,税额合计891.09元,价税合计90,000.0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66份。上述67份增值税发票金额合计5,639,826.34元,税额合计103,798.45元,价税合计5,743,624.7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
33、重庆韵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正大制药(青岛)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6份,金额合计5,612,793.69元,税额合计110,960.30元,价税合计5,723,753.9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
34、重庆广桂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广西厚德大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维望高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成都凡迪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及个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6份,金额合计1,202,410.39元,税额合计16,926.40元,价税合计1,219,336.79元),上述79份增值税发票金额合计1,268,594.55元,税额合计17,588.24元,价税合计1,286,182.7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35、重庆延臻商务信息咨询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43份,上述155份增值税发票金额合计12,437,537.50元,税额合计261,379.30元,价税合计12,698,916.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0元。
36、忠县泰嘉医药信息咨询经营部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浙江华润九众医药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8份,金额合计1,367,721.42元,税额合计15,570.43元,价税合计1,383,291.8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37、重庆永昂风市场营销策划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华药国际医药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3份,金额合计7,351,543.15元,税额合计163,466.85元,价税合计7,515,0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
38、重庆协恒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浙江华润九众医药有限公司等13家单位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6份,金额合计1,211,989.88元,税额合计16,638.12元,价税合计1,228,62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39、重庆宇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华药国际医药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7份,金额合计2,351,757.15元,税额合计29,342.83元,价税合计2,381,099.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40、重庆米策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迪沙药业集团山东迪沙医药营销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1份,金额合计1,356,180.04元,税额合计36,328.95元,价税合计1,392,508.9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41、重庆友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北京柏雅联合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珠海英联医药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6份,金额合计5,767,610.57元,税额合计75,742.77元,价税合计5,843,353.3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
42、重庆尧菁企业营销策划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同溢堂药业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2份,金额合计2,583,212.50元,税额合计49,467.50元,价税合计2,632,6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43、重庆哲那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湖北午时医药商业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10份,金额合计6,730,642.27元,税额149,736.46元,价税合计6,880,378.73元),上述139份增值税发票金额合计10,013,205.06元,税额合计202,173.67元,价税合计10,215,378.7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0元。
44、重庆墨寒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35份,金额合计11,095,877.37元,税额合计252,452.63元,价税合计11,348,3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0元。
45、重庆优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西安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9份,金额合计8,767,876.70元,税额合计254,145.28元,价税合计9,022,021.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0元。
46、重庆丽麒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华药国际医药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0份,金额合计2,490,371.02元,税额合计30,728.98元,价税合计2,521,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47、重庆黎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重庆圣华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2份,金额合计7,418,998.00元,税额合计155,609.94元,价税合计7,574,607.9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
48、重庆闪策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于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5份,金额合计1,044,107.77元,税额合计31,323.22元,价税合计1,075,430.9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49、重庆业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华药国际医药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3份,金额合计3,952,547.36元,税额合计91,952.64元,价税合计4,044,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50、重庆卓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31份,金额合计11,117,795.41元,税额合计299,943.06元,价税合计11,417,738.4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0元。
51、忠县瑞隆医药信息咨询服务部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西安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8份,金额合计4,280,946.72元,税额合计107,869.28元,价税合计4,388,81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
52、重庆铭广企业营销策划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海南长石医药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3份,金额合计3,440,303.94元,税额合计71,724.02元,价税合计3,512,027.9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53、重庆江云渡医药信息咨询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哈尔滨圣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5份,金额合计1,690,936.77元,税额合计26,870.20元,价税合计1,717,806.97元),上述43份增值税发票金额合计1,772,322.89元,税额合计27,684.08元,价税合计1,800,006.9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54、重庆锦名成企业营销策划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吉林亚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6份,金额合计3,037,479.54元,税额合计67,520.46元,价税合计3,10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55、重庆智韵恒企业营销策划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重庆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8份,金额合计5,450,585.71元,税额合计124,780.49元,价税合计5,575,366.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
56、重庆忠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43份,金额合计11,947,175.60元,税额合计297,369.40元,价税合计12,244,5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0元。
57、忠县云义医药信息咨询服务部于2017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西安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6份,金额合计7,025,471.03元,税额合计176,964.20元,价税合计7,202,435.2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
58、忠县信可达医疗信息咨询服务部于2017年6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重庆浩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3份,金额合计1,964,430.82元,税额合计45,534.56元,价税合计2,009,965.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59、重庆塔图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上海上柯医药有限公司、西藏未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4份,金额合计7,355,556.16元,税额合计165,043.42元,价税合计7,520,599.58元) ,上述106份增值税发票金额合计7,541,199.73元,税额合计166,899.85元,价税合计7,708,099.5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
60、重庆韵琦康企业营销策划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北京祥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山东京卫制药有限公司等9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19份,金额合计9,362,667.30元,税额合计182,185.00元,价税合计9,544,852.3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0元。
61、重庆倬盛立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广西源安堂药业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3份,开具金额合计5,082,798.77元,税额合计116,469.03元,价税合计5,199,267.80元),上述76份增值税发票金额合计5,131,342.47元,税额合计117,925.33元,价税合计5,249,267.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
62、重庆竞宏恢营销策划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重庆康刻尔制药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7份,开具金额合计6,040,818.62元,税额合计175,469.36元,价税合计6,216,287.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
63、重庆辰菁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于2017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19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
64、忠县博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于2017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重庆迪康长江制药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59份,发票金额合计11,923,436.88元,税额合计317,113.12元,价税合计12,240,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0元。
65、重庆川焜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上海现代哈森(商丘)药业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3份,开具金额合计2,227,501.00元,税额合计22,275.00元,价税合计2,249,77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66、忠县禾亚医药信息咨询服务部于2017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西安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仙河药业有限公司3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11份,金额合计8,971,667.49元,税额合计200,693.47元,价税合计9,172,360.9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0元。
67、重庆金迈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5份,开具金额合计6,639,364.11元,税额合计120,019.38元,价税合计6,759,383.4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
68、重庆广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西安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51份,开具金额合计12,731,408.26元,税额合计308,905.71元,价税合计13,040,313.9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0元。
69、忠县继红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于2017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重庆迪康长江制药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65份,开具金额合计1,787,522.82元,税额合计46,187.85元,价税合计1,833,710.6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70、重庆茜越迅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0份,开具金额合计4,189,117.72元,税额合计85,666.28元,价税合计4,274,78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
71、重庆迪卓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江西正方医药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1份,开具金额合计3,445,710.26元,税额合计103,371.36元,价税合计3,549,081.6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72、重庆舟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重庆奥泰医药器械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6份,金额合计1,063,938.97元,税额合计12,057.02元,价税合计1,075,995.9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73、重庆海茵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于2017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山西德元堂药业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3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金额合计1,062,956.33元,税额合计31,888.71元,价税合计1,094,845.0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74、重庆荣卡医药信息咨询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天津康哲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49份,开具金额合计4,812,276.33元,税额合计116,338.40元,价税合计4,928,614.7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
75、百龄医疗科技(重庆)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哈尔滨圣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5份,开具金额合计1,249,948.76元,税额合计17,731.12元,价税合计1,267,679.8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76、重庆方畅企业营销策划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开具金额合计3,811,283.25元,税额合计52,165.25元,价税合计3,863,448.50元),上述101份增值税发票金额合计5,413,225.02元,税额合计100,223.48元,价税合计5,513,448.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
77、重庆梓润广告经营部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哈尔滨圣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7份,开具金额合计3,102,153.82元,税额合计78,213.18元,价税合计3,180,367.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78、重庆策高企业营销策划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5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金额合计4,288,122.83元,税额合计66,182.17元,价税合计4,354,30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
79、重庆安启光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金诃藏药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3份,开具金额合计4,777,526.87元,税额合计109,964.53元,价税合计4,887,491.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
80、忠县达威医药信息咨询服务部于2017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西安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6份,开具金额合计8,286,190.59元,税额合计190,760.03元,价税合计8,476,950.6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0元。
81、重庆博品商务信息咨询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黑龙江迪龙制药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4份,金额合计2,522,772.41元,税额合计25,527.59元,价税合计2,548,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82、忠县春博商务信息咨询服务经营部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重庆华洲医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541,584.15元,税额合计5,415.85元,价税合计547,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83、忠县瑞驰医药信息咨询服务部于2017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西安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1份,金额合计7,414,934.03元,税额合计168,265.97元,价税合计7,583,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
84、重庆山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重庆圣华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1份,开具金额合计7,275,000.00元,税额合计154,870.00元,价税合计7,429,8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0元。
85、忠县华讯医疗信息咨询服务部于2017年8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天津青松华药医药有限公司等23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0份,开具金额合计2,072,910.65元,税额合计43,887.12元,价税合计2,116,797.7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86、重庆锦堪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为黑龙江迪龙制药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8份,开具金额合计2,835,893.77元,税额合计28,358.83元,价税合计2,864,252.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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