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引顾客购车推出贷款优惠,在办理车贷业务时提供高于实际购车费的发票以牟取利益。如此打擦边球的做法,在购车行业并不少见。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因办理“高贷”虚开发票,车行老板及出售“发票”者终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案情介绍
高贷虚开,骗取贷款
陈某鸿、陈某超(均已另案处理)两人是四家汽车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7 年 12 月开始,为吸引客户购车,陈某鸿、陈某超的公司推出低首付或者零首付购车服务。他们向客户销售汽车后,从被告人江某奇处购买虚开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共 45 张,用于向银行申请办理汽车分期贷款。这些发票与真正购车发票中车辆信息相同,但金额高于实际购车价格,发票金额达1017.07万元。2020 年9 月 24日,被告人江某奇被抓获归案。
榕城法院认为
被告人江某奇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江某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江某奇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官提醒
购车猫腻多小心惹“罪”上身
虚开发票是我国刑法中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但目前涉税涉票问题依然存在,且大多发生在汽车销售、农产品采购等领域,部分公司为了利益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不仅侵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也破坏了税收管理秩序,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
法条链接
《刑法》第205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205条
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此,法官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人,在税警关银及审计部门联动机制和大数据查询分析系统下,交易信息、资金信息与开票信息将更加透明,在法律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将保持高压态势,任何企图避开监管进行虚开发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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