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在《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中,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补充披露发行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缴纳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税务违法违规的情形。嘉曼服饰披露了该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情况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违规情况。
一、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三项税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1、2018年9月,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天津嘉吉斯被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税务局汊沽港 税务所行政处罚
2018年9月,天津嘉吉斯因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申报被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税务局汊沽港税务所以简易程序处以罚款200 元,天津嘉吉斯于 2018 年 9 月 21 日缴纳罚款并及时进 行了补充申报。
2、2020 年 1 月,嘉曼服饰被中关村海关行政处罚
2020年1月15日,中关村海关向嘉曼服饰出具“京关中缉违字〔2020〕000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嘉曼服饰在2018年1月3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首都机场海关申报进口男童衬衫等商品,在进口过程中存在商品税则号列、运费申报不实,漏缴税款合计 7782.91 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嘉曼服饰处以罚款1500 元。处罚作出后,嘉曼服饰及时缴纳了罚款。
3、2020 年 4 月,嘉曼服饰重庆分公司(已于 2020 年 6 月注销)被重庆市渝中区税务局解放碑税务所行政处罚
2020 年 4 月 27 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中区税务局解放碑税务所作出“渝中税解简罚[2020]85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认定嘉曼服饰重庆分公司丢失发票11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嘉曼服饰重庆分公司处以罚款 700 元。处罚作出后,嘉曼服饰及时缴纳了罚款。
二、报告期内,公司其他税务违法违规情况
1、2018 年 7 月-2020 年 4 月,通过劳务公司代发正式员工工资未按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发行人2018年7月至2020年4月部分正式员工的绩效工资通过劳务公司发 放,劳务公司按照该部分工资金额的3%收取服务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一定瑕疵。2020年6月,发行人就2018年7月至2020年4月所有通过北京德元人力资源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德元”)发放的工资一次性计入各员工2020年5月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共计补缴税款76.81 万元。
发行人已于 2020 年 4 月后彻底停止通过第三方发放员工工资,已将相关金额纳入各期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不影响财务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行人已主动补缴相关个人所得税,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石景山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分别于2020年12月29日、2021 年1月29日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嘉曼服饰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受到过税务相关行政处罚。
发行人未因上述事项受到税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2、补缴2010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7年6月8日至2018年12月28日对发行人2010 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并于 2020 年 6 月 9 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京税稽一处【2020】432 号),认定发行人在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部分样品款、货柜款未申报收入,属于偷税行为,应补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决定对发行人应补缴增值税 160,873.31 元、补缴城市维 护建设税 11,261.15 元、补缴教育费附加 4,826.20 元、补缴企业所得税 184,883.01 元,同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但行政处罚追诉期限已超时限,不再给予发行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作出后,发行人及时缴纳了税款,并缴纳相应滞纳金 557,144.75 元。
发行人已及时补缴上述税务违法违规涉及的税金及滞纳金,且涉税时间已超 过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发行人未因上述事项收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3、补缴2017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21年4月29日出具《税务处理 决定书》(京税稽一处【2021】111 号),认定2017年至2018年期间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商场内货柜工程设计服务,发行人向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 1,293,835.94 元,同时,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发行人开具 12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 2 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行人已申报认证抵扣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成本已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决定对发行人作出补缴税款的决定,发行人应补缴增值税 167,195.70 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11,703.70 元、 补缴教育费附加 8,395.78 元,同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处 理决定作出后,发行人及时缴纳了税款,并缴纳相应滞纳金 97,900.20 元。
发行人取得的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基于发 行人向该公司的真实货柜采购业务开具。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 经 营 范 围 包 括 家 居 装 饰 及 设 计 等 , 根 据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其自 2018 年 4 月以来已多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行人于 2018 年 5 月起与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终止合作。税务主管机关近期对北京添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税务稽查,该公司无力补缴其历史上违法抵扣的增值税款,因此税务主管机关向发行人追缴因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发行人开具的前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及相应滞纳金。鉴于发行人能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提供证实相关支出 真实性的资料,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因此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发行人不存在虚开或请求他人为发行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并已按税务主管机关要求及时缴纳上述增值税税金及滞纳金,发行人未因上述事项受到行政处罚。
综上,发行人未因上述事项受到税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并均已及时缴纳 相关事项涉及的税金及滞纳金,发行人上述税务违法违规事项均不构成重大违法 违规,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资料显示,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9月16日,去年9月底提交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是一家中高端童装运营企业,业务涵盖童装的研发设计、品牌运营与推 广、直营与加盟销售等核心业务环节。公司产品覆盖 0-16 岁(主要为 2-14 岁)的男女儿童服装及内衣袜子等相关附属产品。
公司构建了线上与线下、直营与加盟的多元化全渠道销售模式,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在全国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设有 659 家线下门店, 其中直营店铺 199 家,加盟店铺 460 家;同时,公司在唯品会、天猫、等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开设了 37 家线上店铺。
来源:新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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