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招检一部刑诉〔2021〕Z269号文显示,被告人刘某某系烟台**师事务所派遣到招远市**局第**分局税务窗口,从事收取税费代开发票的工作人员。2018年12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代开发票收取税费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作废发票、红字冲减以前月份开具发票等方式私自截留纳税人税费共计135672.74元,用于个人日常花费。
2021年6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招远市**局第**分局局长室主动交代私自截留税款情况并将涉案现金上缴单位。
归案后,上述钱款已全部退赔。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截留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退赃,可酌予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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