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税一稽罚〔2022〕13号
天津市和平房地产第二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110317779XA)
经我局(所)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你单位“格普澜轩”项目对外销售46,289.69平方米,销售取得收入481,914,912.03元。你单位于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共申报缴纳营业税1496635.00元,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间共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961085.00元。你单位企业所得税申报中2011年亏损1412645.00元,2012年亏损596,108.00元,2013年亏损830,849.00元,2014年及以后年度未在税务局申报纳税。未在申报系统中找到你单位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防洪费、印花税的申报缴纳记录,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且经电话及实地查找,无法联系到你单位。
综上,你单位利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偷税比例已超10%。你单位少缴营业税共计22,486,587.60元,少缴增值税共计107,164.76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686,327.12元,少缴教育费附加合计722,711.66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合计481,807.75元,少缴防洪费合计240,903.88元,少缴印花税合计240,958.00元,少预缴土地增值税5,046,417.41元,少缴企业所得税共计17,380,493.34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纳税申报材料
房屋销售合同
银行流水
工商登记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1倍罚款共计41,901,530.82 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1,901,530.8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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