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投资公司2013年至2017年取得“补贴收入”未如实申报企业所得税,被税务局稽查,并按10%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税务局对该企业追缴企业所得税1223074.18元,同时对该公司2013年至2017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沪税徐处〔2022〕1号
众琨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04055901009E):
我局(所)于2018年10月18日至2020年06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罗秀路108号413室)2013年1月1日至 2017 年12月3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取得2013年“补贴收入”8764538.00元, 2014年“补贴收入”9808059.00元,2015年“补贴收入”13998500.00元,2016年“补贴收入”9808059.00元,2017年“补贴收入”6455900.00元,其中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填“营业外收入”150425.29元。2013年至2017年共计取得“补贴收入”48922967元,其中46941903.71元未如实申报企业所得税。
(二)你公司存在账目混乱、原始凭证不全、无法提供你公司所称主要成本等相关财务资料的情况。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 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按10%应税所得率核定你公司2013年至2017年各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核定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76453.8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219113.45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额219113.45元;核定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80805.9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45201.48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额245201.48元;核定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399850.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49962.50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额349962.50元;核定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89597.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47399.25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额247399.25元;核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455900.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61397.50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额161397.50元。共计少缴2013至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223074.18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3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19113.45元,2014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45201.48元,2015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349962.50元,2016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47399.25元,2017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61397.50元,共计1223074.18元,同时对你公司2013年至2017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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