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签订阴阳合同被查!通过虚假纳税申报不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税一稽罚〔2022〕4号

叶某:(纳税人识别号:440822XXXX0449)

经我局从2021年10月26日起对你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于2019年1月发生二手房交易签订阴阳合同,通过虚假的纳税申报以不缴个人所得税。

你于2019年1月16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赤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进行了如下虚假的纳税申报:你于2019年1月16日出售位于湛江市赤坎区金城路xxx号的XXX二期住宅小区XXX房申报的计税金额490,000.00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0.00元);于2019年1月16日出售位于湛江市赤坎区金城路XXX号的XXX二期住宅小区XXX房申报的计税金额270,000.00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赤坎区税务局2021年9月7日转来的《XXX二期5幢XXX、XXX房产交易检举事项核查报告》反映,已证实你(身份证号码:440822XXXXXX10449)于2019年1月发生二手房交易签订阴阳合同,你通过虚假的纳税申报以不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调查资料显示,2019年1月8日,你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林某某(身份证号码:440882xxxxxxxxxx6160)签订湛江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二手房买卖合同》(编号:ZJSHYJ0004643),出售位于湛江市赤坎区金城路XXX号XXX二期住宅小区XXXX房(一房两证),交易价格合计1,500,000.00元。支付方式是案外人梁某某(身份证号码:440824XXXXXX6179)于2019年1月16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账号:6217003xxxx7)转账1,450,000.00元到你账户(账号:62170xxxxxxx4),另现金支付50,000.00元给你。同年1月16日,你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林某某签订了湛江市房屋管理局备案的《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适用于二手楼买卖)》,合同注明你出售位于湛江市赤坎区金城路xx号的xx二期住宅小区xxx房490,000.00元,出售位于湛江市赤坎区金城路xxx号的xxx二期住宅小区5栋xxx房270,0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760,000.00元,并据此进行了虚假的纳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0.00元。

经核查,林某某于2019年7月31日与案外人梁某某合法登记结婚,所以梁某某支付的涉案房屋交易款项1,500,000.00元是合法有效的。

你在2014年7月20日同时购入xxx二期住宅小区x栋xxx房时开具的发票(发票代码244081409010、发票号码04571662)金额为493,663.00元,已缴纳契税14,809.89元(粤地现06340222);购入xxxx二期住宅小区x栋xxxx房时开具的发票(发票代码244081409010、发票号码06203010)金额271,892.00元,已缴纳契税8,156.76元(粤地现063402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等规定,你购入涉案房屋的缴纳契税时间为2016年12月24日,销售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时间为2019年1月16日,不符合享受对外转让房产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条件,产生个人所得711,478.35元【1,500,000.00-(493,663.00+14,809.89+271,892.00+8,156.76)】,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42,295.67元(711,478.35×20%)。你二手房交易实缴个人所得税为0.00元。

综上所述,你应补缴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6日的个人所得税142,295.67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赤坎区税务局2021年9月7日《xxx二期5幢xxx、xx房产交易检举事项核查报告》复印件、房产交易申报单及附件资料等复印件,证明你于2019年1月出售二手房的纳税申报涉嫌通过虚假的纳税申报以不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2.2019年1月8日湛江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二手房买卖合同》(编号:ZJSHYJ0004643)复印件、案外人梁某某(身份证号码:440824xxxxxx6179)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账号:6217003xxxxxx27)2019年1月交易明细,证明涉案房屋在2019年1月的真实交易价格合计1,500,000.00元;

3.林某某与梁某某的结婚证(2019年7月31日),证明林某某与梁某某的婚姻关系,梁某某支付的涉案房屋交易款项1,500,000.00元是合法有效的;

4.湛江市房屋管理局备案的《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适用于二手楼买卖)》及你代开商品住房增值税发票(№04925583、№04925584)等复印件,你在2014年7月20日同时购入xxxx二期住宅小区x栋xxxx、xxxx房时开具的发票(发票代码244081409010、发票号码04571662,发票代码244081409010、发票号码06203010)复印件,房产权登记证(粤房地权证 湛江CQ 字第0100223630号、第0100223631号)复印件等,不动产权登记证(粤(2019)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06111号、第0006081号)复印件等,民事判决书((2020)粤0881民初3143号)和民事起诉状及其他附件等复印件,证实你于2019年1月发生二手房交易签订阴阳合同并通过虚假的纳税申报以不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通过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税款的违法行为,是偷税行为,依法对你不缴的个人所得税142,295.67元处0.5倍的罚款71,147.83元。

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赤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本文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第十七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第二条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本条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Ο二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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