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起正式实施!四川内江市发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天气)

近日,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江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提出要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成本,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集群注册市场主体规范化运行管理。

根据《办法》),符合下列条件的托管机构可以从事市场主体集群注册业务:一是内江市各级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的商务秘书服务企业;二是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委托)的产业园、创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具有管理职能的机构;三是其他从事市场主体代理服务行业的法人机构。鼓励全市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以及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各类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器,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托管服务。

《办法》同时明确了不适用集群注册形式登记的市场主体。一方面是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确定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另一方面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网吧、娱乐场所、危化品生产经营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

据了解,2021年8月,内江就出台了《个体工商户集群注册登记暂行办法》,在内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托管区内实施。

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投资创业活力,发展壮大内江各类市场主体,打造“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办事最快”的营商环境,规范集群登记注册管理,《内江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4月6日起正式实施。

什么是集群注册?是指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托管机构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住所)作为其住所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形成市场主体集群发展的登记注册模式。

托管机构又是什么?《办法》指出,托管机构是指为多个市场主体提供集中注册地址服务的相关机构(包括企业类和非企业类托管机构)。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商务秘书托管服务制度。认真负责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代理注册登记、会计记账、年度报告申报、收发各类法律文件及申办其他法律手续等秘书式服务,定期与入驻市场主体沟通联络。

集群市场主体包括哪些?《办法》指出,集群市场主体是指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用集群注册的市场主体行业类别为: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社会工作;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建筑装饰和装修业;道路货物运输;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餐饮配送及外卖送餐服务;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服务。

4月6日起正式实施!四川内江市发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内江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六保”“六稳”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内江市营商环境,放宽住所(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住所)限制,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成本,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集群登记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内江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江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托管机构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住所)作为其住所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形成市场主体集群发展的登记注册模式。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为多个市场主体提供集中注册地址服务的相关机构(包括企业类和非企业类托管机构)。

本办法所称集群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是指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 托管机构设置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托管机构可以从事市场主体集群注册业务:

(一)内江市各级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的商务秘书服务企业;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委托)的产业园、创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具有管理职能的机构;

(三)其他从事市场主体代理服务行业的法人机构。

鼓励全市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以及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各类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器,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托管服务。

第六条 托管机构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2年以上,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二)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应符合《内江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三)具有与住所托管服务相适应的人员、技能、制度和工作条件;

(四)其他不适宜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情形。

第七条 托管机构开展市场主体住所托管业务,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增加商务秘书托管服务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一)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申报表;

(三)企业全体投资人共同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托管机构的义务与责任,遵守本办法及行业规程;

(四)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其他机构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托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托管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其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文件;

(三)托管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申报表;

(四)托管机构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托管机构的义务与责任,遵守本办法及行业规程;

(五)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申请书、承诺书的文书样式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第三章 托管机构职责

第八条 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商务秘书托管服务制度。认真负责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代理注册登记、会计记账、年度报告申报、收发各类法律文件及申办其他法律手续等秘书式服务,定期与入驻市场主体沟通联络。

第九条 托管机构应当建设本机构门户网站,并在其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托管市场主体名单及其登记信息。

第十条 托管机构应与其登记机关建立定期联系工作机制,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商务秘书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加强与登记机关工作沟通联系。

第十一条 托管机构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

第十二条 适用集群注册的市场主体行业类别为: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社会工作;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建筑装饰和装修业;道路货物运输;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餐饮配送及外卖送餐服务;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服务。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集群注册形式的登记。

(一)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确定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

(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网吧、娱乐场所、危化品生产经营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

第十四条 集群注册的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应当提交托管机构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在托管机构住所变更登记之日起30内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与托管机构解除托管关系,应当在解除托管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办理注销等。托管机构有义务协助市场主体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托管机构应当与市场主体签订住所托管使用协议。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托管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人,集群注册市场主体联系人;

(二)托管内容和托管时限;

(三)托管机构及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双方的职责和义务;

(四)集群注册市场主体以托管机构的住所地址为其住所(经营场所);

(五)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送达给该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物品,自托管机构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该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托管机构代理签收文书后,应当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通知集群注册市场主体。

第十八条 托管机构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集群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集群市场主体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公示市场主体信息,及时办理税务申报及其它应当办理的许可。托管机构发现集群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的,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不得隐瞒情况。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遵守本办法规定及履行托管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托管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形告知登记机关进行限制、暂停、取消其托管服务资格。

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不得泄露或未经授权不得使用集群市场主体财务数据和其他经营信息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托管机构对于超过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应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告。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依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应当配合、协助托管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市场主体应当依法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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