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布关于在园区实行“飞地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省级园区发展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在园区实行“飞地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琼发改产业〔2022〕19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园区管理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在园区实行“飞地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海南省省级园区发展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2年3月10日

关于在园区实行“飞地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总体方案》要求,促进全省各园区优化资源配置和项目合理布局,推动产业集聚,加快推进全省“3+1”产业体系发展,积极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立足自身所需、对方所长,以共建共享、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实现互利共赢,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飞地经济”适用范围

(一)园区方面

“省内飞地”是自贸港重点园区、省级园区和市县级园区作为“转出地”或“转入地”。“省际飞地”是鼓励我省园区“引进来”,支持协调引进先进地区和先进园区优势资源和优势产业合作共建产业园区(200亩以上)。

(二)产业方面

以“3+1”产业体系为引领,符合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转入地”产业规划、产业布局、产业功能定位相符。涉及产业要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和《海南省“十四五”时期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规定,不含各类房地产项目。

(三)项目方面

1.跨市县合作园区项目(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或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主要指“转入地”在本地划出一定面积土地(200亩以上),与“转出地”共同投资或由“转出地”单独投资开发建设的合作园区或项目。

2.跨市县搬迁产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或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主要指由“转入地”与“转出地”双方主导推动,税务登记在我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理,因实际生产经营由“转出地”整体迁移至“转入地”,按照政策规定需进行税收征管关系调整的企业搬迁项目。

3.跨市县新上产业项目(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或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主要指“转入地”与“转出地”双方在招商过程中均做出较大努力的项目,具体认定由双方协商。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由“转入地”确定;同时,承担主体须是在“转入地”注册并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且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

“省内飞地”和“省际飞地”项目认定由“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商确定,报海南省省级园区发展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

二、职责分工、利益分享和投入分担

(一)责任分工

1.“省内飞地”

“转出地”承担项目能耗指标和招商工作,以“要素入股”形式参与“飞地”园区,“转入地”负责征地及农转用报批、土地供应、环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行业监管等属地工作,具体由“转入地”与“转出地”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林地定额指标、耕地占补指标原则上由“转入地”承担,“转入地”无法保障的,可由“转出地”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2.“省际飞地”

紧盯先进地区和先进园区,用足用活自贸港政策,以双方合作共建等多种方式建设“省际飞地”园区。

(二)利益分享

主要针对“省内飞地”园区构建利益分享和投入分担机制,调动双方积极性,形成合作共赢局面。市县间税收分享由“转入地”和“转出地”协商一致后联合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按程序通过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办理调整事宜。“省际飞地”园区探索以市场化方式,构建合作共赢机制。

1.“省内飞地”

(1)税收由“转入地”负责征缴,具体分享比例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备案。

(2)相关统计工作执行现行国家统计制度规定,由“转入地”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具体分享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报省统计局备案。“飞地经济”分享数据仅用于市县(园区)年度考核,各市县(园区)不得对外公开发布和使用,各市县(园区)的基本统计数据仍按“在地统计”口径进行统计和对外使用。

(3)分享期限由“转入地”与“转出地”双方根据园区基础设施投入、园区项目性质、优惠政策等因素协商确定。

2.“省际飞地”

“飞地经济”项目相关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统计制度规定执行。

(三)投入分担

“飞地经济”项目投入由“转入地”与“转出地”双方根据园区基础设施投入、园区项目性质、优惠政策等因素协商确定。

三、支持政策

(一)在园区年度综合考核中,对成效突出的园区或项目予以加分奖励。其中,实质性推动“飞地经济”项目落地的园区综合评价加1分,对形成标志性项目(当年落地,项目建设周期内总投资10亿元人民币或外资1亿美元以上)的园区综合评价加1分,形成1亿元以上税收的园区综合评价加1分,可累计加分。

(二)“飞地经济”项目在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申报纳入当年度省级重点(重大)项目,优先申报当年度各类产业资金支持。

(三)总投资10亿元人民币或外资1亿美元以上“省际飞地”项目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重点(重大)项目土地要素保障的通知》保障用地需求。

(四)优先在“海澄文定”“大三亚”、儋州洋浦地区选择基础较好的园区及成熟度较高的项目探索“飞地经济”模式。支持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生态软件园、琼海市加强联动,形成“前店后厂”格局。支持海口江东新区与琼山区加强联动,依托甲子机场探索“飞地经济”,打造成为海口江东新区通航及公务机产业新模式。

(五)坚持“项目为王”,“转出地”和“转入地”要以项目合作为突破。省级层面建立“飞地经济”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

(六)鼓励按照市场化原则和方式开展“飞地经济”合作。鼓励合作方共同设立投融资公司,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PPP+REITs、PPP与专项债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园区开发、项目开发、产业导入和运营管理等。支持提高园区专业化运营水平,支持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园区部分或全部事务委托给第三方运营管理,条件成熟地区可探索园区管理与日常运营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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