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等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揭阳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附件1)。
二、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揭阳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附件2)。
三、本公告自制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我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的公告》(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揭阳市地方地方税务局关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2022年3月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
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稿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全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纳税人负担,根据揭阳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实际情况,重新确定我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三、主要内容
《公告》对我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行业所得率和征收率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一)明确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符合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揭阳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揭阳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二)规范行业类别的设置。按照国民行业分类标准设置行业类别,并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行业类别保持一致,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基层税务机关操作。
(三)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
四、《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制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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