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深税三稽罚告〔2022〕98号文显示,李某某被税务局通知申报而拒不完成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造成2020年度少缴个人所得税33796.31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经通知申报而拒不完成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对李某某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6898.16元。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2〕98号
李某某(纳税人识别号:440102XXXXXXXX6018):
对你(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街道晓港中马路XX号X栋XXX房)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经查,你经通知申报而拒不完成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造成2020年度少缴个人所得税33796.31 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及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你经通知申报而拒不完成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6898.16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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