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步法”辨析灵活用工平台的涉税风险(灵活用工的趋势)

为了缓解就业压力、减少企业负担,国家出台了支持 “灵活用工”相关的鼓励政策,由于灵活用工的边界容易被扩大,甚至曾出现过涉及虚开发票、对私转账等违法违规行为。为了准确了解"灵活用工平台"的业务实质和风险,本文分析灵活用工平台的特点,帮助采购灵活用工平台服务的企业对灵活用工平台的业务内容和税收风险有更清晰的认知。

一、背景

为支持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模式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行业税收风险,进一步营造创新环境和优化营商环境,支持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企业顺利落户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精神),某些税务机关出台了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政策。

根据上述政策内容,灵活用工平台的服务内容主要是为企业提供零散劳动力的人力资源服务,采用“互联网+”概念进行操作,解决一些传统企业和各类互联网服务平台招工难,人力成本高等问题。

二、灵活用工平台的业务模式

灵活用工平台的业务模式主要包括撮合交易和服务转售两种类型。

采取撮合交易方式的,平台企业作为“税务事项代理人”不参与服务购销。平台企业可代理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向服务购买方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中购货单位为服务购买方,销货单位为服务提供方(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

采取服务转售方式的,平台企业作为“购入服务再销售商”直接参与服务购销。平台企业向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购买服务时,可代理已办理涉税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向服务购买方(平台企业自身)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中购货单位为平台企业自身,销货单位为服务提供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平台企业向其他服务购买方进行再销售时,向其他服务购买方自开发票。

三、企业识别和应对灵活用工平台风险的“五步法”

近期,灵活用工平台频频爆雷,纷纷被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查处,出事原因主要有灵活用工平台借用、购买大量自然人身份证信息,签订虚假的劳务合同,虚构平台用工业务,虚开发票和洗钱;以及企业利用灵活用工平台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政策进行所谓的“纳税筹划”以及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灵活用工平台虚开发票等。针对近期灵活用工平台出现的相关风险,为避免采购灵活用工平台服务的企业滥用平台或承担平台暴雷被牵连的风险,本文总结了识别和应对风险的“五步法”具体如下:

第一步 灵活用工平台是否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根据税务相关规定,平台企业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县市区税务机关应按照企业开办全流程“一件事一次办”要求,根据企业申请及时办理信息确认、发票领用等开办环节涉税事项。对未与税务机关申请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县市区税务机关不得比照省级灵活用工平台经济相关税收服务和管理文件为平台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务。

所以企业与灵活用工平台进行业务合作,首先应注意该灵活用工平台是否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可以直接从平台获取委托代征协议查看,也可以在省、市、县税务机关的官网专栏查看企业委托代征单位公示信息,是否包含该灵活用工平台。

第二步 采购的服务是否属于灵活用工平台业务经营范围

根据某些税务机关出台的政策规定灵活用工平台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知识分享、自媒体、市场推广、网络营销、在线音频视频、网约车、外卖快递、设计咨询、在线文学、家政、教育培训、活动策划、装卸服务、货运代理、房地产经纪、网络课程等招募自由职业者和推介服务。对全日制用工、高管薪酬、直播带货、微商销售、财产转让(含股权转让)、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等业务事项,也明确规定不属于灵活用工平台的经营范围。

但目前市面上一些所谓的“灵活用工平台”,宣传称可以通过平台开具发票方式帮助企业高管、员工合理降低薪酬、奖金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帮助投资者合理合法规避投资收益个税,帮助自由职业者、明星、网络主播等群体解决劳务收入个税过高的问题,帮助股东合理降低分红个税等等。且不说这些事项本身的筹划是否合法合规,政策规定的灵活用工平台经营范围本身就不包括这些业务事项。正因为这些所谓的“灵活用工平台”过度的宣传,导致企业在与灵活用工平台开展合作之前,更难以识别并确定自身使用灵活用工平台的真正需求,从而产生滥用平台的风险。

因此,在与灵活用工平台开展合作之前,企业需确定自身业务是否属于灵活用工平台的经营范围。根据前文对灵活用工平台经营范围的描述,企业与灵活用工平台开展合作必须在灵活用工平台的经营范围内。灵活用工平台只能开具或帮企业代开在业务经营范围内的发票。若企业坚持要求平台开具或者代开不在平台业务范围内的发票,就算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都存在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且监管机构将严厉打击开展超经营范围业务的灵活用工平台,并将平台拉入失信单位,涉及虚开发票的,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第三步 与灵活用工平台合作的业务本身是否真实

业务是否真实是灵活用工平台运作的核心。大数据监管下,平台企业的业务流、发票流、合同流、资金流等将纳入监管视野,被用于评估其数据匹配情况。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会员注册信息、灵活用工合同信息、发票开具信息、资金收支信息等数据,按季对灵活用工的业务流、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等进行关联分析,监控是否存在灵活用工协议与会员注册信息不一致、业务流与资金流不一致、合同流与发票流不一致、发票流与资金流不一致等问题。

因此,合规使用灵活用工平台,企业须确保业务真实,不得骗取平台开具发票、企业与平台串通、无真实用工虚构业务共同牟利或者利用灵活用工平台减少税款等情况。

第四步 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界定是否准确

灵活用工人员从互联网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目前很多人对灵活用工平台有误区,很难区分业务收入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片面地认为“自然人在灵活用工平台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个体工商户主体提供各类服务,均属于经营所得,可以按照灵活用工平台对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政策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根据《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劳务报酬并入综合所得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最高达到45%的税负。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个人所得税额,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达到35%的税负。劳务报酬收入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并不能改变劳务报酬的性质,以降低其税负,仅系利用灵活用工平台委托代开发票职能,简化企业和灵活用工人员取得成本扣除的凭据的繁琐程序。而生产经营所得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生产经营所得税负。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非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且存在将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利用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政策偷逃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企业采购灵活用工服务时,不应因是否使用灵活用工平台、或使用何种灵活用工平台等因素影响对个人收入性质的判断,而应参照“灵活用工平台未介入时”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业务实质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式,判断个人收入属于“经营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

第五步 灵活用工业务金额认定是否合理

与灵活用工平台开展相关业务时,企业对业务金额的认定,关乎企业支付成本的确定。除税局外,其他监管机构和利益相关者亦会对企业支付的高额劳务费用进行特别关注。若存在通过虚增成本少缴税款的情况,不仅会导致财务报表错误列报,税务机关还将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的处理等处罚决定。

曾有企业为了多列支成本,与平台灵活用工人员协商虚开具发票金额,在原有的业务基础上扩大业务金额比例,并与个人协商把扩大业务金额的部分再私下转账至企业指定个人账户。企业认为业务流、发票流以及资金流均“制作”完整了,殊不知,在监管机构检查时亦会关注业务金额的合理性。若业务金额远远超过市场通常价格,企业则应针对业务金额的合理性进行说明,并提供可以佐证的相关材料。因此,企业应当保留用工名录等相关信息、支出凭证、款项签收凭据等原始单据,并与合同、业务执行情况、发票等进行匹配,以佐证应实际支付的金额的合理性。

四、建议

随着新兴行业的崛起以及企业业务模式的变化,采用灵活用工平台因为能够解决企业和个人的诸多痛点而备受青睐,是一些互联网+企业减少企业用工成本不可或缺的业务方式。然而目前市场上一些不合规的“灵活用工平台”对企业进行过度的宣传误导,致使企业对灵活用工平台存在一些过高的“期待”;以及近期灵活用工平台频频“暴雷”也导致社会普遍对灵活用工平台抱有疑虑,使得合规运营的灵活用工平台及对灵活用工平台有着真实业务需求的企业也频受掣肘。我们认为,对于真实、合理的业务需求,在各方充分考虑并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是可以采用灵活用工平台的。

一般企业若存在劳务成本支出,撮合交易下,不可避免会取得灵活用工平台处委托代开的个人劳务费发票。转售交易下,会取得灵活用工平台处取得开具的平台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企业根据上述“五步法”方式审查灵活用工平台的资质以及发票的合规性,提前收集并准备证明企业业务真实性的材料等,避免因滥用灵活用工平台,对企业造成经营风险。

作者:贺秀婷 王银淋 梁晓东 作者单位:北京天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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