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门源县法院首例虚开发票案件公开宣判,涉案单位和个人均被依法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2009年11月24日,被告人马某在门源县注册成立某驾驶员培训学校。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马某安排修建校内水泥地坪、围墙、柏油路和训练场地后施工方未提供发票。后因学校财务无法做账,被告人马某通过微信广告联系一名男性,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情况下,以3.8万元的手续费购买虚开方为“某驾驶员培训学校”,出票方为西安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6张,发票金额454.005477万元,税额4.540059万元,合计金额458.54553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驾驶员培训学校扰乱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在其与西安某公司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驾校名义让他人为驾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454.005477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马某作为驾校负责人,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发票罪。
经综合考量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对被告单位某驾驶员培训学校判处罚金200000元;对被告人马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法官说法】“代开发票”“正规机打”“保真”……您在日常生活中是否见到过这样的小广告?虚开发票等涉税案件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更是以行为人自认为不违法的行为伤害了企业的正常发展,终将付出双重代价。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任何企业和个人均应依法纳税,不要铤而走险,触碰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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