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发布委托招商工作实施方案(全员招商实施方案)

巢湖市发布委托招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委托招商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巢湖市委托招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招商内容

委托招商是指市投资促进中心通过协议方式委托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外开展招商引资的活动。

二、委托招商对象条件

委托招商对象是指具有丰富招商资源、熟悉招商引资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且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中介机构、产业联盟、咨询机构等;

(二)有成熟经验的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等;

(三)其他具有优质项目资源的商会、协会等;

(四)其他有丰富项目资源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

(五)巢湖市聘请的“双招双引”顾问、招商大使等。

三、工作职责与任务

(一)提供产业规划和项目研判咨询服务不少于3次。

(二)每季度向市投资促进中心报送有效项目线索不少于3条。

(三)委托招商对象中自然人邀请来巢考察企业(中层及以上高管带队)不少于5家,其中行业龙头企业不少于2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邀请来巢考察企业(中层及以上高管带队)不少于10家,其中行业龙头企业不少于3家。

(四)自然人协议期内引进符合《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认定的新签约大项目不少于1个;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协议期内引进符合《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认定的新签约大项目不少于2个。

(五)积极协助配合市投资促进中心开展各类招商活动不少于2次。

(六)充分运用有关媒体资源宣传我市投资环境不少于2次。

四、工作经费及奖励标准

(一)自然人委托招商对象工作经费10万元/年,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委托招商对象工作经费20万元/年。

(二)委托招商工作奖励,项目落户投产后主营业务产生第一笔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起两年内,巢湖市地方留成部分总额的5%作为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对重大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另行商定奖励政策。

具备本公告第二条相应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通过巢湖市市直有关部门及各镇街、经开区招商部门推荐或直接向市投资促进中心申报,填写《巢湖市委托招商委托对象申报表》。

申报截止日期:2022年3月1日

联系电话:0551-82312761

邮 箱:923226859@qq.com

附:《巢湖市委托招商委托对象申报表》

巢湖市发布委托招商工作实施方案

《巢湖市委托招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拓宽招商引资渠道, 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拓展专兼职招商队伍。根据《合肥市委托招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委托招商内容

本方案所称委托招商是指市投资促进中心通过协议方式 委托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外开展招商引资的活动。

二、委托招商对象条件

本方案所称委托招商对象是指具有丰富招商资源、熟悉招商引资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且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中介机构、产业联盟、咨询机构等;

(二)有成熟经验的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等;

(三)其他具有优质项目资源的商会、协会等;

(四)其他有丰富项目资源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

(五)巢湖市聘请的“双招双引”顾问、招商大使等。

三、委托程序和方式

(一)市投资促进中心在市政府网发布委托招商公告后, 具备本方案第二条相应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向市投资促进中心申报(或通过其他渠道申报)。

申报时需填写或提交以下材料:

1. 《巢湖市委托招商对象申报表》;

2. 委托对象详细履历;

3. 委托对象招商资源情况。

(二)市投资促进中心对委托招商对象报名材料初审通过后,提交市招商引资项目工作领导组审议。原则上每年名额不超过10个。

(三)委托招商对象名单经市招商引资项目工作领导组审议后,市投资促进中心在 5 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招商对象签订《合作协议》,并发放相关聘书。

(四)《合作协议》内容包括委托招商的形式、授权范围和工作职责及任务、经费奖励标准与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机制 约定等。协议期限为一年,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之日起算。

(五)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协议期满后,招商成效突出的委托招商对象,优先参与下一协议期委托招商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提供产业规划和项目研判咨询服务不少于3次。

(二)每季度向市投资促进中心报送有效项目线索不少于3条。

(三)委托招商对象中自然人邀请来巢考察企业(中层及以上高管带队)不少于5家,其中行业龙头企业不少于2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邀请来巢考察企业(中层及以上高管带队)不少于10家,其中行业龙头企业不少于3家。

(四)自然人协议期内引进符合《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认定的新签约大项目不少于1个;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协议期内引进符合《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认定的新签约大项目不少于2个。

(五)积极协助配合市投资促进中心开展各类招商活动不少于2次。

(六)充分运用有关媒体资源宣传我市投资环境不少于2次。

五、经费标准与支付方式

(一)自然人委托招商对象工作经费 10万元/年,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委托招商对象工作经费20万元/年。

(二)委托招商经费由市财政局安排年度预算,年初一次性拨付至市投资促进中心,市投资促进中心分三次向委托招商对象拨付。

(三)《合作协议》签订后,市投资促进中心及时向委托招商对象拨付总经费的 30%。

(四)市投资促进中心考核认定委托招商对象工作任务完成过半时,按照《合作协议》再向委托招商对象拨付总经费的30%。

(五)协议期满,市投资促进中心会同相关部门、项目落户地负责人进行评审。评审认定委托招商对象完成招引项目任务的,市投资促进中心按照《合作协议》及时向委托招商对象支付剩余的40%经费;未完成任务的,不再支付剩余经费。

(六)委托招商对象须向市投资促进中心出具符合财务规范的发票或收据凭证。

(七)委托招商工作奖励,项目落户投产后主营业务产生第一笔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起两年内,巢湖市地方留成部分总额的5%作为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八)对重大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另行商定奖励政策。

六、日常管理

(一)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委托招商工作的日常管理。向委托招商对象提供我市投资环境及招商要素介绍、招商引资政策和重点发展产业招商指南等,及时通报我市举办的项目洽谈、经贸合作等重大经济活动信息和拟对接重点企业需求。

(二)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与委托招商对象保持日常联系对接。及时联合有关镇街、经开区跟进委托招商对象提供的项目信息,必要时提请市级负责人协助推进。

(三)委托招商对象在接触到相关项目信息时,须及时报市投资促进中心登记备案,作为委托招商引进项目认定依据。

(四)引进项目的确认。委托招商对象引进的项目,由项目落户地申报,市投资促进中心按照《巢湖市招商引资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审核确认为准。

七、监督机制

(一)委托招商对象应遵守《合作协议》的各项规定,在受托事项、时限范围从事招商活动。委托招商对象如违反委托招商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委托人可依法终止《合作协议》。

(二)对引进项目和资金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委托招商对象,除追回全部奖金外,依法依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经费管理及监督使用。

(四)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对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到下年度委托招商工作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市纪委监委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全程参与委托招商各个环节工作。

八、实绩考核

委托招商对象考核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另行制定。

本方案由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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