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起税务师事务所违法案件被通报(税务师事务所)

为认真落实税务总局党委和王军局长的部署要求,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吴海英在中税协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使税务师事务所和广大从业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好自查自纠并取得扎实成效,进一步做好当前正在开展的行业自律检查专项工作,中税协决定在税务师行业开展“以案为鉴、以案促改” 警示教育。从近年来发生的税务师事务所违法案件中选取3起典型案件(附后),在全行业进行通报。纵观3起案件,虽然案情不同,但是都涉及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违法违规、丧失职业道德底线、践踏法律红线,利用自身专业特长帮助相关企业偷逃国家税款,或参与投机交易,最终难逃恢恢法网,教训十分深刻,是行业自律的反面典型。

各地方税协和税务师事务所要结合自律检查专项工作组织学习,在自律检查中把自己摆进去,对通报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对于自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找原因,堵塞漏洞,补齐短板,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以案件警示教育,促进自律检查整改,确保取得成效。今后中税协还将陆续对有关典型案件进行通报。

2022年1月22日

关于3起税务师事务所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

一、税务师事务所被判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案

2011年11月,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郾城农信社)通过拍卖处置其位于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北侧郾城区委旁的资产,其中的房地产部分被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购得。郾城农信社需要为该公司办理过户,2013年5月,郾城农信社财务人员寇某及其财务部经理潘某到漯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主任程某某处咨询如何缴纳税款之事,程某某告知寇、潘二人,如果无法确定纳税申报数额,可以找中介机构鉴证。于是,寇、潘二人找到当时担任漯河**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蔡某甫,请其帮忙做税务鉴证。蔡某甫接受郾城农信社的委托后,将该笔业务交给了侯某喜(系漯河**税务师事务所员工)。侯某喜接受蔡某甫的安排后,在出具鉴证报告的过程中,丧失专业操守,严重不负责任,计算错误,出具的企业纳税鉴证报告上土地增值税仅显示339478.42元,而实际应缴土地增值税款为1830900.98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491422.56元。

后经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漯河**税务师事务所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蔡某甫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侯某喜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喻某被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

2010年至2016年期间,四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原法人喻某,利用其负责税务师事务所全面工作并具体负责为四川某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提供税务服务的职务便利,在为某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缴汇算、税务筹划等税务服务过程中,自行或指派工作人员帮助某公司在财务资料中增加经营成本、减少纳税申报金额、少缴税款,先后从某公司财务负责人罗某某处收受“好处费”共计65.4万元现金。2018年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调查核实后,要求某公司自行补缴税款。某公司经自查,补缴企业所得税3315615.85元、滞纳金2373431.62元。被告人喻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2019年2月20日,经成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被告人喻某被公诉机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登记办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取消喻某个人会员执业资格。

三、陈某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江苏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器集团)进行重组事宜。2014年4月1日某电器集团股票停牌,同年9月10日某电器集团公告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并复牌。薛某某(时任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另案处理)系某电器集团重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2013年11月中旬至2014年3月31日,陈某某(系安徽**税务师事务所原负责人)多次联络、接触薛某某,并使用本人证券账户共买入某电器集团股票1022万余股,成交金额6919万余元。2014年9月19日和24日,陈某某将某电器集团股票全部抛售,非法获利1.03亿余元。在前述某电器集团重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某某还将该信息泄露给同事明某、石某,明某买入某电器集团股票2900股,在股票停牌之前卖出,亏损2983.26元;石某买入某电器集团247100股,成交金额167万余元,在股票复牌后卖出,非法获利276万余元。

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安徽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水泥公司)进行重组事宜。薛某某为某水泥公司重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2014年9月20日,陈某某在合肥徐同泰酒店宴请薛某某等人时,获知某水泥公司和浙江某家居合作的内幕信息,并于2014年9月22日、25日、26日买入某水泥公司239万余股,成交金额2673万余元。2014年9月29日,某水泥公司股票停牌。2015年2月6日某水泥公司复牌,陈某某于复牌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某水泥公司股票全部卖出,亏损4万余元。在某水泥公司重组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某某将该信息泄露给其同事明某、石某,明某买入某水泥公司8万余股,成交金额99万余元,在股票复牌后卖出,非法获利208万余元;石某买入巢东股份11万股,成交金额121万余元,在股票复牌后卖出,非法获利214万余元。

经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系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其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陈某某还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其行为已经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据此,法院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亿元。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登记办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取消陈某某个人会员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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