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阳澄湖税务分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相税阳澄湖处〔2021〕S001号
余XX:(纳税人识别号:430104********3013)
我分局(所)于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12月7日对你(企业)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于2016年4月办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计划于2020年5月31日前缴纳所属期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个人所得税256,592,880.00元。截止至2021年12月7日,你(单位)未缴纳个人所得税256,592,880.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所属期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6,592,880.00元限期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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