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税网获悉,湖南省两家代开发票平台企业存在虚开发票风险被查,税务局对1725户受票单位实施税收风险核查。相关受票单位涉嫌取得虚开发票,进行税前列支或税款抵扣。
代开发票平台爆雷湖南省并不是第一例,去年9月份山东省就破获全国首起“2.23”自然人代开类虚开发票案。
自然人代开发票近些年呈现持续扩大势头。的确,自然人代开发票存在诸多好处:第一,自由职业者进行自然人代开,其不用注册公司,最快可实现当天出票。第二,除了一些特殊行业外,自然人代开发票基本上对行业是没有限制的,适用的行业广泛多元,可解决诸多行业的开票需求。第三,按照经营所得征收个税,个税核定下来才0.5%左右,加上增值税和附加,综合税费才1.56%左右,有的地方更低,代开发票大大降低了税费成本。
与此同时,有些地方部门也鼓励代开发票,这为自然人代开发票创造了诸多便利,比如此前深圳市国税局开通上线了“自然人微信代开发票项目”, 自然人通过手机微信进行个人身份注册和实名认证后,就可以提交代开申请,此后便可以在办税服务厅自助终端设备上领取到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真正实现了“全流程线上代开“”无需等待”“完全无纸化”等一键式操作,为纳税人提供了诸多便利。
但是,值得警惕的是,随着自然人代开发票行为越来越多,不法分子也看到了其中的漏洞,尤其是利用互联网和移动端作案便利,开始以自然人代开发票之名,行虚假开具发票之实,导致上述“2.23”等案件频频发生。
总体来看,自然人代开发票有关案件主要呈现四大特点:
一是多方主体基于不同目的共同参与。偷逃税款的纳税人、赚取佣金的“税收中介”和操控代开发票的“平台企业”,三方虽然目的不同,但却构成了完整的虚假代开“利益链”,为了自己的利益大肆侵蚀国家税基,可以称为“三方收益,国家受损”。
比如,某居间人为一家装修公司介绍了一个项目,项目达成协议后居间人获得一笔居间费,这时,装修公司向居间人索要装修费发票,但居间人属于个人不能给自己开发票,只能去地方税务大厅开票。一般来说,居间人去税务大厅开票会被缴纳20%至40%的个税,10万的话就需缴纳4万税费,这对于居间人来说无疑税费过重。
为躲避过高税费,此居间人便找到某税收园区“自然人代开”发票,并把居间费改为其他名目费用。而税收园区自然人为谋取私利,为居间人虚假代开了发票。如此一来,居间人、税收园区和自然人均“获益”,但却导致国家税收遭受严重损失。
二是虚假代开发票成为主要手段和载体。背后反映出的是当前虚开分子实施犯罪的领域从传统的自开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向代开发票的转移,这种变化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此前,公司虚开发票的目的主要是填补自身的资金流水漏洞,使得自己的业务表面上实现“三流合一”。但是,一些公司不再满足于自开发票,而是转向代开发票。通常,这些代开公司会要求客户通过手机或者网络将开发票的公司名称和数额等相关信息传过去,然后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发票寄到客户手中,全程下来代开公司都不用露面。这些代开公司之所以选择代开发票,也是因为其中有利可图。在现实中,有些公司因政策等原因缴纳的税点较低,如此一来,该公司就可以为他人代开发票,从中赚取差价。举例来看,比如缴纳10%的税,公司实际缴纳的是5%,代开收取8%,该公司便可以轻松赚到3%的差价,以此谋取私利。
三是犯罪分子将骗取地方“扶持资金”纳入获利“盘子”。涉案企业就是利用地方政府税收返还政策实施虚开犯罪,主要的获利途径就是骗取的地方政府的“扶持资金”。这种现象目前比较普遍,尤其是在一些“税收洼地”,为了吸引企业入驻,在税收方面提供了很多优惠,而这也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
所谓“税收洼地”是指在特定的行政区域,区域内政府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当地投资兴业,制定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留存返还政策、简化税收征管办法等,吸引企业入驻。现在我国有许多具有税收洼地性质的产业园区,入驻企业可以享受到地方增值税留存50%的80%-85%返还给企业等优惠政策。不法分子便是利用了这一税收返还优惠政策,实施虚开犯罪,从而变相套取政府提供的扶持资金。
四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法分子为了开具虚假发票,大量购买和骗取他人身份证信息,然后利用他人的身份证信息,批量注册空壳公司,通过虚开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售卖给受票单位获取暴利。
这一行为无疑严重侵害了个人信息安全,甚至有些人都浑然不知自己的身份证信息早已被不法分子盗取和利用,还因此被迫上了“个人征信黑名单”,可谓苦不堪言。因此,为更好保护个人信息,防止被不法分子盗用,建议居民不要随意将自己的身份信息转借他人,同时快递包装以及购物信息等要及时销毁,以免被居心叵测之人非法使用。
上述是目前自然人代开发票的四大乱象和趋势,而之所以出现这些乱象,是因为虚假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利用了税务环节上的某些漏洞。比如,代开发票的人提供的开票信息所对应的经济业务并不真实,但是当他申请开票时,办税大厅是不会也不可能当场鉴定业务是否真实存在的。只有在之后的税务稽查执法活动中,税务部门才有可能查出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这导致稽查落后于开票,致使大量虚开的发票提前流入市场。
因此,对于自然人虚开发票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经过梳理,我们也可以发现自然人虚开发票其实有着很明显的特点,那就是“暴力虚开”。所谓“暴力虚开”是指虚开自然人甚至不需要编造任何“经营行为”,比如伪造合同、进行虚假资金支付等,而是简单粗暴地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具体表现为集中时间大量开票、一人开具巨额发票等。因此,一旦发现有此苗头,应及时调取该自然人的税务资料以及银行流水,从资料和流水里印证虚开的涉税犯罪证据。
当然,虽然目前自然人虚开发票案件有所增多,但并不是说自然人代开发票完全是违法的。自然人代开发票只要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并且做到以下两点,就能实现整个开票环节的合法合规。
一是实现“三流合一”。自然人去代开发票,也要以真实的业务为基础,也就是说,企业和自然人要发生了真实的业务往来,相关的发票、合同、资金都要保持一致,只有这样,在税务部门稽查时才有据可依。否则,极容易被划为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比如,企业支付了自然人的劳务费用,却要求自然人代开成家装类发票,这就违背了业务真实性原则,代开发票就会变成虚开发票。
二是开票地点要明确。自然人代开发票,通常到两个机构去开具,一个是税务局,另外一个是代开平台等。但是,不管选择到哪里开具,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自然人代开发票都应该到劳务发生地、服务提供地、货物销售地、工程施工地等地点开具,遵循当地税务部门要求,不能随意找个地方就开具,否则容易成为无效票据。
综合来看,目前自然人代开发票税率较低,而且流程正变得愈发简单快捷,大大缓解了开票人的税负压力。但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一定要严格按照业务真实性原则来开具发票,识别开票风险,避免出现违规。同时,扣缴个税也是自然人代开发票过程中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自然人代开发票是否由支付方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对此可以明确的是,个人所得税一般由支付人依法扣缴。所以,当自然人在获得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知识产权费用和特许权使用费用时,申请代开发票环节便不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代开发票的自然人也需格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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