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出台商事登记审慎信任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商事组织法)

商事登记审慎信任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主体登记行为,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高标准市场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确保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将因通过提供虚假住所(经营场所)材料、虚假身份资料等获取登记的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或者吊销的市场主体的相关直接责任人列入商事登记审慎信任名单进行管理。

前款所称的相关直接责任人指的是在商事登记环节进行实名认证或在申请登记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上签名的相关人员(以下称当事人),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商事登记联络员(业务经办人)。

第三条 被列入商事登记审慎信任名单的当事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或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第四条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商事登记审慎信任名单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商事登记审慎信任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作出撤销商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决定时,应当同时作出将相关直接责任人列入商事登记审慎信任名单的决定。

第六条 列入商事登记审慎信任名单所依据的撤销或者吊销决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作出列入商事登记审慎信任名单决定的部门应当撤销对当事人的列入决定,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第七条 当事人被列入商事登记审慎信任名单之日起满3年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移出,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第八条 当事人对被列入、移出商事登记审慎信任名单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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