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园区、开发区住所(经营场所)
托管报备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省局各单位:
为服务全省各园区、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形成市场主体聚集效益,同时建立事中事后监管长效机制,省局决定实行园区、开发区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报备机制。现通知如下:
一、做好园区、开发区摸底工作
属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范围内的园区、开发区进行摸底,明确可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的园区、开发区。要督促辖区范围内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的园区、开发区按时报备地址。
二、建立园区、开发区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报备机制
园区、开发区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是指为创业初期尚不具备办公条件或不需要实体办公条件的创业主体提供的用以申办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非居住用房。园区、开发区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的,需按照“海南e登记”地址规范表述于2022年2月18日前向属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备。属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归集所辖园区、开发区报备的地址信息,于2022年2月23日前报省局登记注册局。各园区、开发区可以报备一个住所(经营场所)托管地址,报备的地址应当为真实、合法、有效的固定场所,流动性地点或空间不能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三、规范使用报备地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入驻园区、开发区经营的市场主体可以使用经园区、开发区报备的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通过“海南e登记”系统自主勾选经报备的地址,并上传园区、开发区出具的地址使用证明。未经报备的托管地址不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园区的住所使用证明中需标注住所编号,如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路*号***(园区名称)**栋**房**号。
四、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切实防范登记风险
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部门以及园区、开发区应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强化对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的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范市场主体虚假登记注册风险。省局登记注册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注册专员依法依规按时办理登记注册;省局信用监管处负责指导和督促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属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开展实地核查工作;省局信息化部门负责保障“海南e登记”系统功能建设完善。各园区、开发区应建立本园区、开发区住所(经营场所)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好住所(经营场所)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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