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虎检刑诉〔2021〕348号起诉书显示,四川省成都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员工赖某某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赖某某通过微信,将36768条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18520元。
2.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将从被告人赖某某处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0175条出售给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40000元。
3.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将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1375条出售给被告人吴某某,违法所得80000元。
4.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微信,将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33735条出售给被告人唐某(其中5150条公民个人信息由吴某某直接通过微信发给唐某,其余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唐某的部门员工周某某、张某甲、蓝某某转发或转交给唐某),违法所得70000元。唐某再将上述信息提供给卞某某(另案处理)及其他人员。
归案后,被告人赖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赖某某、李某某、唐某情节严重,张某某、吴某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赖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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