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抚检二部刑诉〔2021〕3号起诉书显示,何某某(已判刑)于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间,预谋采用票货分离的方式开具黄金类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经济利益。为实现上述犯罪目的,何某某与何某乙、杜某某(均已判刑)、被告人蔡某某等人组成团伙,先后结识了联系用票公司的陈某某等人、提供购买黄金资金并回收实物黄金的陈某乙(已判刑),并通过梅某(已判刑)介绍认识了具有黄金经营资质的某某有限公司和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邵某(已判刑)、上海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上海某某珠宝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乙(已判刑)。
何某某、何某乙组织、指挥上述人员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其流程为:何某某、何某乙收到陈某某等人提供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后,先是要求陈某某等人将用票公司的开票信息和网上银行相关手续交给自己的团伙,之后通知陈某乙将购买黄金款通过其控制的邓某、舒某、罗某等人的银行卡转入用票公司账户,再安排杜某某、被告人蔡某某等人将上述钱款转入邵某、陈某实际控制的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珠宝有限公司账户,同时安排杜某某等人将用票公司的开票信息、空白黄金购销合同、空白提货单等材料邮寄给上述购买黄金的公司,制造全国400余家用票公司同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珠宝有限公司存在黄金交易的假象,并通过上述四家公司向用票公司开具黄金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审计,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645,929,219.80元,税额人民币384,451,255.49元;上海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61 0,795,860. 00元,税额人民币234,047,263. 06元;上海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2015年8月至2017年2月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888,757,328.50元,税额人民币274,434,824.66元;上海某某珠宝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间,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615,555,470. 78元,税额人民币89,439,683.52元。
被告人蔡某某于2021年2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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