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黑产利益链条曝光!以收购公司为名虚开发票数额惊人

虚开发票、转卖发票案件屡禁不止,且花样正在不断翻新。

近日,一则以收购公司为名虚开发票、转卖发票的案件被曝光。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罗某某、刘某甲发出起诉书。起诉书显示,被告人罗某某和刘某甲均是上海某咨询公司业务员,专门负责对外收购公司。

两人明知所洽谈收购公司的发票将被出售牟利,仍在经理杨某乙的授意下,根据公司提供的名单与目标公司法人取得联系,以收购公司为名,关注发票信息并洽谈公司交易所需材料(包括税控盘、发票领购簿、剩余发票等),由外勤按约定时间、地点与相关公司的法人以及虚假新法人办理公司材料交接、工商、税务变更等手续,最终实现获取剩余发票、由领票人申领新发票的目的。

罗某某和刘某甲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他们可以在获得被收购公司的发票后,从中获取提成。截至案发,仅罗某某一人就经手收购11家公司,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850份。所购公司包括发票在内的材料出售后,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7份,金额10691474.55元,价税合计12402110.56元;被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662份,金额29855134.43元,价税合计30750788.07元。数额之巨大、性质之恶劣、花样之狡诈,令人嗔目结舌。

为什么会出现性质如此之恶劣的案件?一切源于虚开和转卖发票背后的暴利。其实,上述作案人去收购公司不是根本目的,获取被收购公司的发票才是真实的意图。就具体的作案流程看,作案人首先会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平台进行信息资源的收集,从而发现有意出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后,业务员再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法定发表人取得联系,洽谈公司转让、收购等事宜。

在后续成功收购公司后,作案人就会一并获得被收购公司的发票,包括老发票;此外,为加大发票数量,作案人还会让外勤去税务部门申领的新发票。发票到手后,作案人便会执行下一步的违法获利行为。

一是由本公司虚开发票获利。有一些客户存在通过发票进行税前列支、抵充个人薪金发放基数的需求,而这与作案人的目的不谋而合,他们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来说,作案人可以从每份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中收取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报酬”,积少成多,最终中间费用价值不菲。

二是转卖发票获利。如果一家公司在短期内领购服务行业专用发票数量较大,而申报收入及税款偏低,那么可能存在转卖发票的嫌疑。作案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空白发票交给专门的开票团伙,开票团伙再根据购票客户的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并出售。期间,以票面金额的2%-4%来收取转让费,并从中获得暴利。

在上述利益的诱惑下,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专注于收购和转手公司,获得发票。从表面来看,这些被收购公司行业各异且都证照齐全,但通过缜密梳理和走访调查可以发现,这些公司被收购后并不开展实际业务,但却在平时大量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公司受票和开票的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信息均不真实。

此外,为了掩人耳目,犯罪分子还会在网上非法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用以冒名注册银行卡,用于收取巨额开票费。这种方式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前期很难被税务部门察觉,因此被不法分子频频利用。

除了通过收购公司虚开发票外,社会上还存在另一种较为隐蔽的虚开发票方式,那就是利用“壳公司”来虚开发票。

不法分子通过招募、雇佣多人,成立公司,利用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及税收优惠政策等,控制多家空壳公司,再以空壳公司的名义从税务机关申领大量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大肆对外虚开发票,以收取开票手续费的形式谋利。

通常,一份金额为十万元的发票收取的手续费就可达650-800元,如果按开票金额点数收取,则更加惊人。同时,由于这些“壳公司”在向税部门申领空白发票时是不需要缴纳费用的,因此,这种“开票生意”实质上是无本暴利,引来越来越多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这些不法分子也有着明确的分工,各司其职:一是有专职的注册员,专门申请注册“壳公司”;二是有专职的开票员、领票员,专门负责申领发票;三是有专职的联络员,专门对外联络有发票需求的客户。四是在此过程中还衍生了“发票中间人”,专门从中介绍、联络、撮合有需求的客户和开票公司。由此,一套“注册壳公司-虚开发票-专人负责-对外出售”的完整利益链条就形成了。

此外,这些不法分子还熟悉掌握了虚开发票所需的工具,他们能熟练使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脑、印章、税控盘、打印机、成品、半成品发票等作案工具,有些涉及开票的公司仅是印章就多达100多个。

在这些犯罪团伙中,不乏接受过高等教育,甚至具有财会、税务背景的专业人员,而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之下,他们却蒙蔽了双眼,开始投机取巧、利欲熏心,甚至觉得虚开发票这种较隐蔽的行为是难以被侦查到的,离自己十分遥远。

但实则不然,税务部门早已砸下重金建设了金税系统,企业、工商、税务、社保等信息都能联网互通,而且税务部门的管控已经从专用发票升级到普通发票。通过数据互相对比,税务部门查找企业和居民虚开发票的漏洞正变得越来越容易,只要一家企业不存在真实交易,或虚拟购货;或进货、销货、存货账目记载混乱;再或者开票时间相对集中,且金融巨大,那么便存在虚开发票的嫌疑,很容易被国家建设的发票管理系统所抓获。

而一旦被税务部门起诉,相应的惩罚也是十分严厉的。根据《刑法》第207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且还有可能被数罪并罚。

因此,以收购公司、注册壳公司之名虚开发票、转卖发票,看似获得一时暴利,但背后的风险巨大且后果严重,没必要逞一时之快而搭进大好人生,更没必要因为投机取巧、利欲熏心的人性弱点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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