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机制(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

3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机制

1月7日财政部发布《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事务所)建立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机制,全面排查风险点,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措施。

3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规定,在自查自纠报告中,事务所要如实、完整、详细反映以下各方面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被处理处罚、执业质量、保持独立性,以及事务所职业风险防范、信息安全管理和应当报告的其他方面。事务所每年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备上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

其中,在执业质量情况自查自纠中,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如果发现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甚至未履行审计程序即出具审计报告;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甚至未获取审计证据即出具审计报告,都需报告。

需要报告的情形还包括: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不实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不能有效证明审计过程;承接业务数量与事务所人员、规模明显不匹配等超出胜任能力执业;恶性竞争、低价揽客影响执业质量;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依法依规进行备案;违反执业准则、规则、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政策的其他行为。

《办法》还要求事务所对信息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存储业务工作、被审计单位资料的数据服务器和信息技术应用服务器未架设在中国境内、未设置安全隔离或备份,审计数据保存不符合国家保密工作规定及被审计单位约定的信息保密要求,未建立审计工作底稿出境涉密筛查内部制度及程序,未对境外网络成员所或合作所访问事务所信息系统采取隔离、限制、权限管理等措施,未通过监管合作渠道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供资料,应当予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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