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企业有逃税行为,公安侦查机关能否直接介入?(我国六大侦查机关)

岁末年初,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和德恒律师事务所经过两个多月的征集和评议,从2020年11月1日~2021年12月20日期间各级法院公开的涉税司法审判案例中评选出10个典型案件,并分析了案例意义所在。我们选择重要案例刊发。

下述涉税司法案例是由财税法学界从2020年11月1日~2021年12月20日各级法院公开案例中征集选出的,其角度和标准是案件的典型性和学术研究价值。有关评选不代表本报编辑部观点,本文有关报道仅供税务司法专业化研究与实践参考和借鉴。

典型司法案例是生动的法律展示和教材,往往突出反映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具有普法、预警和引导价值。

以下为:2021年度典型案件之三:为何只因少缴税款就被认定逃税罪

J公司、李某逃避缴纳税款再审案﹝见(2019)鄂刑再5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某系被告单位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J公司和李某少缴45万元税款的行为被一审法院认定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和一审判决后,J公司和李某补缴了税款并足额缴纳了罚金,但不服一审判决,先后上诉和申诉,均被认定构成逃税罪。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法院认为,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发现J公司可能有逃税行为后,应先由稽查部门进行税务检查,根据检查结论对纳税人进行税款追缴或行政处罚,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纳税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该案未经过行政处置程序,由侦查机关直接介入,剥夺了纳税义务人纠正纳税行为的权利。J公司、李某在侦查阶段补缴全部少缴税款,后又根据原生效判决缴纳了全部罚金,对两被告应适用刑法第201条第4款有关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故改判其无罪。

评选理由:本案中,法院强调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应适用行政处罚程序,以避免剥夺纳税人纠正其行为的权利,以更好地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并有效发挥各自的作用。从一审认定有罪到再审法院认定无罪,体现了再审程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意义,也说明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必要性。本案中有关逃税行为主观故意的认定以及单位犯罪的内涵把握等方面,仍有探讨空间。总体上,本案凸显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201条第4款有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的重要性。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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