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税收征管进入“3.0时代”(最新全国税收征管规范)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税收征管3.0: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转型》报告中,提出了革命性的“将税收征管程序嵌入纳税人日常生活及商业行为中”的愿景。这让笔者不禁想起查尔斯·亚当斯在《善与恶——税收在文明进程中的影响》一书中的描述:古埃及的征税官被称为抄写员,他们像大海的沙子一样无处不在。无论是田间地头还是集市港口,乃至主妇的厨房里,这些人时刻在探听、监视、记录,确保每一滴炒菜的油都已经纳过税了。如何让现代纳税人接受税收征管嵌入其生态系统,而不像古埃及人那样对征税官唯恐避之不及?

税收征管是税收的实现手段。征管实践结果,是征管与税收制度中税种设置、权责法定、权力正义等要素的匹配互动。判断税收制度是否现代化,需要考虑支撑征管方式的经济发展阶段、技术水平等因素,也需要对税收制度的权力基础是否正义、征税对象是否公正、税收规模是否合理等要素一并综合观察。

通常来说,税收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因而税收的权力基础,自然与国家起源、政府角色密切相关。关于国家或者政府的起源,曾经有暴力说、契约说;对税收本质的认识,曾经有受益说、公需说、保险说、牺牲说、能力说、分配说等。这些思想杂糅起来,形成了观察税收权力基础的不同角度。比如,掠夺视角,政府作为消费单位对私人部门财富的汲取。比如,交换视角,政府作为生产单位提供公共产品主张的公私交换的对价。这背后体现了公众对政府是善是恶、生产还是消费、有为还是有限的价值判断。

在封建时代,掠夺的税制长期普遍存在。哲学学者吴增定在《利维坦的道德困境》一书中指出,作为冷战以来占据主导地位的自由主义对国家“去道德化”的一个结果,政府乃至税收背负起了近似天然的“有必要的恶”的标签。

随着现代国家的构建与演进,政府角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政府职能公共性标签越发清晰,经济调控职能逐渐常态化。与此同时,基于公共产品的特性,可以看到,税收强制性并非源于掠夺的性质,而是一个在公共产品定价难题和避免不付费者“搭便车”情形下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不应该再用掠夺的“有色眼镜”来构建现代税收制度。现代政府应该理解透、承担起、诠释好现代税收制度的“现代性”。

从政府角色来说,现代政府应当是心系公共利益,参与社会再生产进行价值创造的有为政府;从税制设计来看,现代税制应当是优化资源配置释放生产力,保障公平正义有道德追求的税收制度。从现代税制与有为政府的关系来看,只有良善的有为政府,才能构建实施真正的现代税制。这也意味着,现代税制的某一方面会倒逼政府向有为政府转型。

有为政府应追求道德至善,而不是以疏离人的道德选择来达成所谓的“道德中立”,让公共权力在道德的正当性上存疑。有为政府应是生产性的,要承担起社会再生产主体的职能,用其掌握的公共要素,基于公私互动的交换,参与到价值创造中。现代政府应是张弛有度的,政府在预算的约束下履行社会责任、进行社会调控。

《税收征管3.0: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转型》提出,将税收征管更加深入地建立于纳税人日常生活和各类交易中,实现税收征管多方面的逐步自动化,使征管各环节随着时间的推移趋于无缝衔接和零摩擦,并大大减轻税收遵从负担,反映了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动态性和前瞻性。与之相适应,建立现代税制有许多工作要做,包括在选择征税对象时,不能仅倾向于掌握生产要素的某一阶层,而应根据税制的公平性,按照资本与劳动力生产要素二分法,公平地对待资本利得和勤劳所得;应按照整体等价的原则确定税收规模,使之与政府贡献相匹配等。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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