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末至今,网红主播偷税漏税案带来的“大地震”余震不断,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违规税务筹划,“五声巨响”在网络直播行业一时激起千层浪,惹得各路大小主播人人自危,纷纷自查自纠直播收入和纳税结构,以此规避被罚巨额罚款的风险。
那么,网红主播们到底是怎么偷税的?主播的收入分成到底如何?本文将揭秘网红主播背后的资本力量,剖析网红主播的交易、收入、分成结构,层层揭开,一探究竟。
网红主播背后的资本力量
除了一些小主播外,更多的主播尤其是头部主播并不是单兵作战,他们通常在规模变大后签署MCN公司管理。以曾经的“直播一姐”薇娅为例,其也有所属MCN公司,即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新税网在企查查检索发现,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海锋,而董海锋便是薇娅的老公。具体来看,谦寻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21日,公司目前旗下有30多位主播,其中不乏知名影视明星,如演员高露、知名主持人李响、知名歌手林依轮等。庞大的主播团队,加上林依轮、李响等明星效应,为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奠定了赚钱的基础。
同时,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不仅仅满足于“直播带货”,据新税网了解,该公司的业务已经横向扩展,建立了复杂的资本结构:一是投资持股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包括杭州谦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薇娅惊喜社文化传媒公司、杭州谦道电子商务公司、杭州谦选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谦品供应链管理公司等多达10家。
二是层层嵌套,设计了更复杂的股权架构。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100%投资控股设立了谦寻(杭州)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谦寻(杭州)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又拆分为三大部分:一是个人股东,如董海锋控股46.12%;二是引入两家知名基金公司,包括君联资本、云峰基金;三是建立“股权激励池”(扶持头部带货主播,其中包括薇娅持股5.3%)。上述三大部分股权,共同构成谦寻(杭州)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通过权重对比可见,董海锋仍是第一大股东,这意味着薇娅直播带货的收入都将“肥水不流外人田”,最终流入自家腰包。
无独有偶,网红雪梨(原名朱宸慧)也非单兵作战,早已成立了公司。经新税网查询企查查数据,雪梨所在公司为杭州宸帆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即朱宸慧。而深入探析杭州宸帆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结构会发现,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是舟山雪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持股42.2283%,第二大股东则为雪梨本人,持股14.9389%,加总计算可见,雪梨牢牢控制了杭州宸帆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决定权。此外,杭州宸帆也引入了私募基金,即杭州鸿铠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由此可见,目前私募基金等资本大鳄也关注到了网红主播带来的巨大赚钱效应,纷纷加大了资本布局,谋求乘着直播带货东风,分得一杯热羹。
直播带货的收益分成和税率
此前,行业排名前三的网红雪梨、林珊珊因涉嫌偷税漏税被查,分别罚以6555.31万元和2767.25万元,而薇娅更是被罚天价的13.41亿元。这让人们疾呼,连罚款都这么高,网络主播的收入岂不是天文数字。
那么,网络主播的直播带货收入究竟是如何分成的?他们缘何赚得盆满钵满?经新税网查据,主播带货的收入分为三部分:坑位费、阶梯制的销售提成和受众打赏收入。
首先是坑位费,这是线下费用,是指品牌的推广服务费,是按直播场次收取的固定费用,价格区间通常为几万到几十万不等,一般由产品方在直播活动开始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MCN公司支付。据了解,薇娅的坑位费并不是最高的,为了拿到最低价,她的坑位费在5-8万元不等。
二是销售提成,也就是佣金收入,为线上费用。通常,线上佣金按照直播带货结算成交额和线上佣金费率计算得出,由品牌方支付,在产品直播完毕时会自动扣减,然后所得佣金再由直播平台、主播、MCN公司进行最终的二次分配。
三是打赏收入。这部分是线上费用,目前存在争议,主要是划定为“受赠”还是“销售”并没有确切的定论,如果按销售划分,则需要征收6%的增值税。对于薇娅等头部主播来说,收入的构成主要是坑位费和佣金收入,打赏不占据主要比例。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主播的身份不同,比如以公司和个人的身份直播,那么相应的所得税征收类型也会不一样。其中,主播如果以个人和工作室的名义带货,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主播如果以公司的名义带货,则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看,第一,如果主播以个人名义带货,纳税人是自然人,增值税方面,会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区分收入性质,征收税率统一为3%,当前可享受国家优惠,即执行优惠税率1%,且销售额在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方面,税率取决于所得类型,如果是“劳务报酬所得”,将按照综合所得3%-45%的七级累进税率征税。
第二,如果主播以工作室名义直播,纳税人是工作室,而工作室通常是以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身份存在的,属于非法人组织,如此一来,增值税方面,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缴纳,税率为3%,目前执行优惠税率1%。个人所得税方面,将按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第三,如果主播以公司的名义直播,那么纳税人是公司,属于法人企业,增值税方面,同上面的工作室税率一样;但是个人所得税方面,就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按照25%的税率来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播的避税思路和偷逃税行为
根据上述主播的收入分成结构和税率,网红主播最终需要交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呢?
一般来说,名气较小的主播往往与MCN公司或平台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月结工资和提成;而名气较大的主播则多以工作室、公司的名义与平台合作;当然,也有少部分主播以个人名义与平台合作,收取劳务报酬。
以头部主播为例,他们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会远远超过96万元,因此将适用45%的超额累进税率,如此计算下来,税费将直接冲到10亿元左右甚至更高,这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也正因为如此,网红主播们为了避税,纷纷铤而走险,争先恐后地将企业注册到税收洼地,争取地方政府在税收方面的奖励。
所谓“税收洼地”,是指在特定的行政区域,区域内政府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当地投资兴业,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留存返还政策、简化税收征管办法等,来吸引企业入驻,从而扩充本地税收来源,促进本地经济的发展的一揽子政策。
具体来看,常见的三类“税收洼地”优惠政策包括:一是增值税留存;二是企业所得税退返;三是个人独资企业可享受核定征收。网红主播们便是利用这些税收洼地提供的优惠政策,千方百计地节税避税,以此降低动辄高达几亿元的税费,尤其是其中的“核定征收”政策,更是被网红主播们频频利用。
核定征收对于那些规模较小、账簿没来得及建立的企业来说更加适用。通常来说,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往往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另外,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企业,也可适用核定征收模式。
而对于那些账本健全、账务完整的企业来说,将适用税率更高的“查账征收”,而“查账征收”对于收入动辄几十个亿的网红主播们来说不是好的选择,为了节税避税,他们的首选仍是“核定征收”。但眼前有一个困难,那就是应如何使自己满足核定征收的条件呢?那就是大量开设“壳”公司。
所谓“壳”公司,顾名思义,就是不开展任何实质性经营活动,甚至都没有固定的办公地址和员工,仅仅是作为避税链条的一个工具而存在。在注册完“壳”公司后,网红主播们以这些“壳”公司的名义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获得“核定征收”资质。此后,网红主播的直播带货收入将直接打入“壳”公司,而不是主播个人。最终,经过腾笼换鸟和几经周转,网红主播们的巨额收入利用“壳”公司的身份实现核定征收,税率降低到超级低的3.5%,和本应缴纳的45%形成巨大反差,网红主播们以此实现变相避税。
但是,值得警惕的是,“壳”公司本身无真实经营业务,本身就属于虚构业务,实质上属于违规行为;同时,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本身就构成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行为,且是主观故意之举。因此,这种腾笼换鸟、移花接木的不合法行为,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一旦被揭发,必将受到国家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巨额惩罚等严厉处罚。
同时,近年来,税务部门对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壳公司”等,盲目寻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规避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正在不断加强控制和监管。此前,国家税务总局也重磅发布《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的通知,直指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涉及税收的三大核心问题,明确规定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由此可见,国家正在加力整治纳税不合法行为,将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等处罚将成为常态,而这也将倒逼网红主播们去依法纳税、规范收入、税务合规。为此,目前成立个人工作室且采用核定征收的网络主播,应自觉进行收入核查与成本核算,与直播有关的支出应及时记录,并主动获取合法的凭证,避免以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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