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佛山市税务局显示,2017年、2018年,一公司通过借入资金,转借给其他纳税人使用时产生的利息收入分别为103152649.59元、245593698.89元,总计3.49亿元,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该企业未如实办理纳税申报,被税务稽查局要求及时补缴税费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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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佛山市税务局显示,2017年、2018年,一公司通过借入资金,转借给其他纳税人使用时产生的利息收入分别为103152649.59元、245593698.89元,总计3.49亿元,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该企业未如实办理纳税申报,被税务稽查局要求及时补缴税费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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