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灵活用工案宣判!美团服务商败诉

又一灵活用工案宣判!美团服务商败诉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家里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竹子碑居委会孵化大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2MA4PC5QG22。

法定代表人:王恩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治富,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1992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婷,湖南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安,湖南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家里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里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1民初9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家里汇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家里汇公司与刘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刘某某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家里汇公司系美团长沙加盟商,从事美团外卖配送业务及服务。由于外卖行业的特点,骑手送餐时间相对集中及自由,没有固定场所及固定报酬,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且家里汇公司与刘某某之间没有订立劳务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家里汇公司与刘某某之间系劳务协议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二、刘某某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体力等综合因素来决定自己开始接单、送餐以及停止接单、送餐的时间,刘某某自行支配劳动,家里汇并不对刘某某进行管理,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1、家里汇公司与刘某某签订劳务协议后,刘某某自主下载“美团骑手”APP并进行注册、自行准备配送工具,家里汇公司仅进行身份信息确认,系统根据刘某某的居住地址自动分配其到相应站点。2、“美团骑手”APP将订单信息向骑手发布,骑手自主选择接单或抢单,成功后将外卖配送到指定地点。整个过程家里汇公司均不参与,只在骑手求助或者出事故时,才进行订单改派。3、刘某某的劳务收入不是家里汇公司支付,而是美团根据完成的订单量计算并通过“美团骑手”APP向刘某某结算。4、家里汇公司对刘某某只提供必要的服务,只是为了让骑手了解美团平台送餐规则及安全高效送餐,不是对骑手进行管理和约束。刘某某只需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出行,无需遵守家里汇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家里汇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刘某某也没有约束力,双方不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请求判如所请。

刘某某辩称:一、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首先,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从刘某某的工作地点、配送范围、工作安排、工作要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可以看出刘某某与家里汇公司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刘某某对家里汇公司具有人身、经济上的从属性。最后,骑手专送工作是家里汇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刘某某与家里汇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案涉《劳务协议》系家里汇公司利用优势地位制作的格式合同,该协议中减轻、免除其责任的条款不应成为协议内容。综上,请求驳回家里汇公司的上诉请求。

刘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确认刘某某自2018年5月1日起与家里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家里汇公司系于2018年1月16日注册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其他软件开发、城市配送、餐饮配送、代送物品服务、仓储服务等。2016年11月16日,刘某某入职长沙快到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于2018年5月1日转到家里汇公司的井湾子站点,从事骑手送餐工作。自2018年5月1日起,家里汇公司为其雇员投保专送骑手雇主责任险,雇员清单载明雇员姓名刘某某。2020年11月16日,家里汇公司(甲方)与刘某某(乙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务协议》,约定:第一条双方的法律关系:甲乙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或合意,双方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协议法律关系。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而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人事法律、行政法规。甲方为接受劳务一方系雇主;乙方为提供劳务人员,即雇员—美团骑手。乙方从接受美团外卖配送订单时起至送餐结束时止,属于为甲方执行工作职务期间,也即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服务期间。第二条提供劳务的内容及地点:甲方根据美团外卖配送业务需要,向乙方指派配送订单,乙方提供配送劳务,即乙方接受甲方指派的美团外卖订单后,根据订单信息,将外卖配送至指定地点及客户。乙方须自备交通工具及根据美团要求骑手提供美团外卖配送服务所需要的其他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美团骑手统一服装、头盔、外卖配送箱子等。甲方提供APP软件给乙方并通过APP向乙方指派外卖配送订单,乙方可通过该软件自主选择上线接单并提供配送劳务服务。乙方提供配送的地点为长沙市。第三条劳务费用结算:乙方的劳务费用依据乙方完成的美团外卖配送订单量以计件方式进行统计及结算。为便于甲方统计及核算劳务费用,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于每月20日前对乙方上个自然月完成的美团外卖配送订单量进行统计并支付劳务费用。甲方统计、核算完乙方上个自然月劳务费用总额并依法扣除乙方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向乙方指定的账户支付劳务费用。乙方完成每单美团外卖配送单的计件单价依据甲方公布的劳务费用计件单价标准执行。鉴于美团外卖业务配送特点,劳务费用计件单价将会所有浮动,乙方知悉并同意以甲方公布的最新计件单价标准作为劳务费用的结算标准及依据。第四条甲方指派订单时段:美团外卖订单通常集中在中、晚餐时段,其他非用餐时段也会有零散订单。甲方向乙方指派订单的时段为全天,派单量视配送业务而定,乙方可通过APP自主选择上线接单。甲方鼓励多劳多得,乙方为赚取更多劳务费用而全天候提供配送劳务的,系乙方自愿行为。出于乙方健康考虑及保证乙方必要的休息时间,甲方每周至少应有一天时间不向乙方指派订单,但甲方业务繁忙向乙方派单而乙方接受的除外。第五条甲方权利与义务:甲方有权按照美团公司的要求,敦促乙方到其所属甲方站点进行接单前交通法律法规宣导及培训。甲方要求乙方参加宣导及培训,旨在规范乙方的配送行为,使其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出行,高效配送,不视为甲方对乙方进行管理,且乙方所遵守的是交通法律法规而非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扣除因乙方违反美团公司着装、配送要求导致甲方被罚款的相应劳务费用,具体的处罚标准依据美团公司相关处罚文件执行。甲方有权扣除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设备、工具等损坏给甲方带来的相应经济损失。甲方为乙方购买雇主责任保险。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其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可以通过甲方投保的雇主责任险进行理赔。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裁决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履行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后,有权向乙方追偿或者从乙方劳务费用中扣抵。甲方应当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第六条乙方权利与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用。乙方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确保安全出行,高效配送。乙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包括但不限于逆行、超速、闯红灯等违反交通法规行为)造成的其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签订协议前应当如实告知甲方其既往病史、遗传病史、心脏病史等个人身体健康情况,未如实告知并因此造成乙方本人身亡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期间所知悉的甲方的客户资料、供应商资料、合作伙伴资料、技术诀窍、生产工艺以及其它属于商业秘密的资料或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否则赔偿甲方损失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乙方与甲方终止劳务关系后,依然负有保密义务。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时,乙方应依照甲方的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否则甲方可以不予结算劳务报酬,如果因为没有完成交接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据实赔偿。……。本协议有效期为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16日(一年)。2021年1月7日,刘某某在配送外卖过程中撞上护栏摔倒受伤。刘某某认为其与家里汇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21年6月10日,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理由为: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刘某某于2021年6月11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在审理过程中,1、刘某某提交井湾子站点信息、证照公示栏、美团专送站点ID号、专送合作商站点早会召开标准、站点管理制度照片,证明井湾子站点属于家里汇公司,站点每天要组织开会,家里汇公司是美团专送合作商;家里汇公司称以上照片均为电子数据,仅是站点的一些相关信息,不能证明刘某某受家里汇公司管理。家里汇公司为骑手提供服务,包括设置站点供骑手不接单时休息,刘某某提交的站点管理制度、早会召开标准不清楚刘某某从何处获得,该照片显示的内容均无家里汇公司的落款和盖章,仅印有美团配送的标识,为美团平台所设置,恰恰表明系美团配送的相关制度,家里汇公司仅是按照美团平台的相应规则向骑手作解释说明;2、刘某某提交美团骑手APP截图,证明刘某某必须在站点附近准时打卡签到,每天至少完成当日出勤单量,且必须超出当日在线时长要求;家里汇公司称该证据为电子数据的图片,其来源无法确认,也无法看出与家里汇公司有任何关联。该证据明确表明骑手共注册一次及加盟一次,其注册时间并不连续。该日程上没有显示刘某某与家里汇公司之间存在关联,该日程据刘某某所述是在美团骑手APP上的截图,所谓打卡签到均是刘某某按照美团平台要求并且在骑手APP进行操作与家里汇公司无关,从日程的班次来看骑手每天送餐时间比较短,送餐时间与用户午晚就餐时间一致,骑手每天送餐时间较晚符合新型灵活用工、就业的用工形式;3、刘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刘某某的工作内容、工作配送范围、工资发放、站点管理人员和刘某某受伤等情况;家里汇公司称证人与刘某某曾为同事关系,证人并未出庭,所陈述的事实未接受家里汇公司和法庭的质询,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4、刘某某提交井湾子管理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站点要组织开会,对于无故不接单、不参会、不打卡等违规行为会给予罚款处罚;家里汇公司称聊天记录中各方当事人真实身份信息无法确认,从聊天记录的内容看,仅为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联络群,并且由群主向群内群员通知相关事项,该事项并非对群员的要求;5、家里汇公司陈述其与案外人签订了配送服务合同,经释明后其未提交配送服务合同。另认定,1、美团APP的个人信息中载明刘某某的所属公司为配送总部,站点名称为湖南家里汇[长沙]长沙井湾子,员工类型为全职;2、刘某某的工资系由案外人北京钱袋宝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至刘某某的银行账户中。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焦点为刘某某与家里汇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发布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确定劳动关系主要通过考察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日常管理、是否接受劳动报酬、是否系用人单位主营业务范围等因素来确定。本案中,刘某某通过家里汇公司管理的系统注册登记为骑手,从事外卖派送服务,双方虽签订《劳务协议》,但从《劳务协议》的内容及履行情况来看,刘某某与家里汇公司实为劳动合同关系。其理由如下:首先,家里汇公司经营范围为城市配送、餐饮配送等,刘某某在家里汇公司组建的外卖站点从事全职专送骑手工作,其所从事的餐饮配送工作属于家里汇公司的业务组成范围;其次,刘某某作为外卖配送骑手根据美团外卖APP派发的订单进行外卖配送,家里汇公司统计、核算刘某某劳动报酬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发放给刘某某,按月结算,故刘某某从事的是家里汇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再次,刘某某需完成当日出勤单量,午晚高峰必须在线且班次有在线时长要求,刘某某的工作时间受家里汇公司管理、安排,刘某某需参加早会,需遵守外卖平台的规章制度,接受家里汇公司违规罚款制度的约束,家里汇公司亦为刘某某投保了专送骑手雇主责任险,故可认定家里汇公司对刘某某进行了劳动管理。综上,刘某某与家里汇公司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故确认刘某某与家里汇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家里汇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劳务协议》,家里汇公司对刘某某只是提供必要的服务,刘某某与家里汇公司不存在隶属关系,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刘某某诉称其自2018年5月1日起入职家里汇公司,提交了专送骑手雇主责任险投保记录、雇主责任电子保险单、注册信息予以证实,家里汇公司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有效证据反驳,对刘某某的诉称意见予以采纳,故刘某某请求确认其自2018年5月1日起与家里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刘某某与湖南家里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5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湖南家里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家里汇公司、刘某某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及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双方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刘某某与家里汇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审查,本案中,刘某某、家里汇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家里汇公司对刘某某的出勤单量、在线时长等均有要求,刘某某的工作时间受家里汇公司管理、安排,且刘某某需参加早会,并接受家里汇公司违规罚款制度的约束,刘某某根据美团外卖APP派发的订单进行外卖配送,家里汇公司统计、核算其劳动报酬并扣除相关费用后予以发放,故可认定家里汇公司对刘某某进行了劳动管理,刘某某从事的是家里汇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刘某某提供的劳动是家里汇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此,双方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一审确认刘某某与家里汇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家里汇公司上诉称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家里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南家里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红兰

审判员陈瑶

审判员王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龙韦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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