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实体生产企业一直叫苦连连,除了行业市场饱和的因素外,又遇税务改革,导致很多之前选择的“避税”手段无法进行了。
随着金税三期的不断完善,每个企业在税务局眼里基本呈现透明状态,所以企业不敢再进行一些非法避税小动作,一旦被税务稽查到,将会受到高额处罚甚至刑法。
但有税务筹划思维的企业却能沉着地面对税务改革的时代,是因为他们通过国家税务优惠政策,在税收优惠园区注册了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或者合伙企业,享受核定征收进行企业节税!
先看看哪几种企业免交企业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因此,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经营所得也即出资人个人所得而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所得,所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园区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可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之后享受个税税率0.5%~3.1%。
这里以开票500万举例:
则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为:500万/1.03*2.1%=10.2万;
增值税:500万/1.03*3%=14.5万;
附加税:14.5万*5%=7250元;
节税高达80%以上!
其中,园区对注册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还以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30%~60%扶持奖励;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30%~60%给予扶持奖励
财政扶持按月返还,当月纳税,次月发放扶持奖励;
3、合伙人为个人的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结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而是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适应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应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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