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是现在很多城市都有的用工模式,说直白了就是终点工.临时工.兼职工.派遣工,这种用工方式有其利也有其弊。
先说其利好的一面,灵活用工的出现解决或者大大缓解了企业的用工难问题,也让一部分劳动者解决就业或者兼职增加收入的问题。这种工作形式的出现满足了企业.劳动者.中介者的需求。
再说说其弊端问题,这种工作形式的工作时间.地点.要求等等的不定性特殊性,使得劳资双方没有合同协议,当然也难有各种福利待遇,及其社会保障,当出现特殊事故问题时,使得彼此的合法权益难有保障。
灵活用工是发展的需要,是智慧的体现。但愿这种工作形式体系更健全,给彼此带来创收,而不是伤害。
灵活用工是指人才派遣服务领域的一种人力资源用工方式,它由派遣公司承担全方位的法定雇主责任,在派遣人数确定、派遣周期、派遣人才的筛选方面都非常灵活的一种用工形式。”用人不管人,管人不用人”是派遣制用工形式。派遣单位招聘和管理职工而不使用职工,用人单位使用职工但不招聘和管理职工。从法律关系来看,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协议,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三方主体。
1、对用人单位而言:这种劳动用工形式,灵活机动,好处多多。不仅解决了编制限制,大大降低用人单位的成本,有利于提高效益和效率。而且可以有效避免劳动者不确定性导致的各种风险,用人单位什么时候缺人、缺多少、缺哪些人,只需照单索取。用人单位只需要把支票一开,其它的事情,如工资发放、福利发放、各项保险缴纳等,统统由劳务派遣机构搞定,省工、省时、省心。对于派遣来的员工,用人单位根据个人表现,能够很快发现一些能人,加以重点培养,或者开点小灶,可以将这些劳务工转化为用人单位的长期员工,实现了人力资源使用的可持续发展。
2、对劳务派遣机构而言:作为专门从事劳务中介的“第三者”,一方面要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要维护企业的权益,最重要的是这个机构要“有利可图”。派遣机构负责人才信息的搜寻、筛选和培训。用人单位为这种中间流程的便利买单。人才派遣机构将零散无序的劳动者整理、打包、外派,变无序为有序、变无组织为有组织,减少了劳动者外出务工的盲目性,为务工者提供了一条便捷、快速、稳妥、安全的就业通道。
3、对劳动者而言:这种新的用工形式有其优势,但是也有缺陷,更需要完善。例如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阻碍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形式强迫职工置换身份;有的用人单位把本单位职工分流到新组建的劳务派遣组织,再由派遣组织重新派遣到原单位的原岗位工作,而工资福利待遇却与原来的待遇相差甚远;有的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员空出工作岗位后,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规避其对自有职工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有许多劳务派遣组织运作不规范,高比例从劳务工工资中提取管理费,甚至克扣拖欠劳务工工资、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更有个别劳务派遣组织与个人勾结,从事多层劳动力派遣或转让劳动力等。
所以,综上所述,由于涉及三方劳资用人关系,个人建议:这种人才派遣服务领域的工作,政府相关部门的作用不容缺失,要有完善的监督管理职责,还要有定期巡查机制,更应该及时帮助派遣人力资源的实际录用情况,避免发生工资无保障、推脱多责任的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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