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子有云:“名,公器也,度不可多取”。在现代社会中,多项法律、法规、制度都对个人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的权益和应遵守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防止个人滥用法人身份谋取私利。
古人的智慧与现代文明的规律都告诉我们公器私用是大忌,任意混淆股东法人权益与公司权益将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给自己和企业带来负面影响。
法人作为公司投资人,通过经营活动实现盈利从而获取预期收益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行为。
因此,“公转私”不等同于“公器私用”,也不等同于“偷税漏税”,像临时借款及时归还、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开拓市场、股利分红等合法合规的正常业务往来,是被允许的,并不构成偷税漏税行为。
但是,如果没有合理商业目的,抱着侥幸心态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或者并非有意为之只是缺乏相关法律意识只凭个人意志任性而为,都会面临税务、工商、银行等多方监管单位稽查处罚的风险。
所以,我们先梳理一下公转私行为中常见的打擦边球风险较大的几种情形。
1、借款未还又无合理商业目的
法人向公司账户借款,在无借款合同或者未约定利息条款的情况下,超过一年仍未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税务部门会认为这是变相地向股东分配了股利,股东则需要按股息红利补缴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甚至罚款。
2、公司收入直接转入法人私人账户
公司经营收入不经过公司账户,直接打入私人账户,会被税务部门认为公司隐瞒收入,涉嫌逃税,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和处罚。
3、找票报销但无实质经济业务
法人将公司资金转账至私人账户,后期再找各种发票报销,往往是各种餐费、咨询费等发票。
该方法从合规性上,找票报销的风险较大,尤其是自2022年2月1日起,全面放开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专票,自2022年3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同时,随着金三系统发票监管力度的加大和风控平台的大数据比对的强大功能,找票报销但是没有实质经济业务导致后期出现发票无法入账或无法抵扣的风险较大。
正所谓“取之有道,用之不竭”,作为公司法人,如何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运用好自己的钱袋子从而实现共赢是法人和公司的共同愿景。
坐收红利是一种方法但是相对税负较重,如果转变思路,法人分拆公司部分业务(例如零星采购、咨询服务等)单独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从而达到合理合法解决法人高税负问题,助力企业税务健康发展。
案例分析:
假设,北京的一家建筑设计公司一年有3000万的营业额,除去成本800万元。
需要缴纳的税收是:
增值税3000*6%=180万;企业所得税(3000-800)*25%=550万;附加税180*12%=21.6万;分红(3000-800-180-550)*20%=294万。
这种情况下,企业纳税合计:180万元+550万元+21.6万元+294万元=1045.6万元
企业在税收优惠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享受增值税3%,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2%,附加税0.285%核定征收税收优惠。此时,
增值税3000/(1+3%)*3%=87.37万元
个人所得税3000/(1+3%)*2%=58.25万元
附加税87.37*0.285%=0.249万元
这种情况下,企业合计纳税:87.37万元+58.25万元+0.249万元=145.869万元
一个纳税1045.6万元,一个纳税145.869万元,高下立见。
企业和个人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核定征收政策?
目前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区都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将企业注册到有税收政策的税收优惠区,不仅最节税而且合理合法。
园区对注册企业的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30%~60%扶持奖励;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30%~60%给予扶持奖励
财政扶持按月返还,当月纳税,次月扶持奖励;
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的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后综合税负4%以内;
小规模有限公司也可核定,综合税负4%以内
总结:
税务筹划是一个事前行为,而不是事后补救措施。其次,税务筹划是以合法合规为前提,不搞违法乱纪的事。最后,税务筹划的最终目的是避免涉税风险、降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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