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收入人群取得收入的来源和种类不一样,不仅仅是工资收入。工资收入最高45%的税率也的确令人捉急。近半收入要交个税,怎么样合理筹划才能合理避税呢?
一、注意足额使用各项扣除政策,依照税法相关规定、据实进行申报。比如专项附加扣除、商业健康保险、企业年金等。
二、正确运用年终奖计税政策
按照税法规定,年终奖(即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单独计税,也可以合并计税;纳税人当然可以通过计算,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比方说:张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扣完各项)72000元。
若全部作为月度工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36000×3%+(72000-36000)×10%=4680元
若月度工资、年终奖各36000元:应纳税额=36000×3%+36000×3%=2160元
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少缴纳个人所得税2520元。
税法并没有规定哪一项目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哪一项不能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只是规定每年只能适用一次。公司在对销售提成进行结算时,完全可以考虑税法规定,适用最优方案进行分配。
三、一项税法免税项目,应当单独区分。比如误餐补助、差旅费津贴、公务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独生费、托儿补助、住房公积金,有的地方还包括取暖费、住房补贴。当然,这些都有规定标准,须依标准处理;具体可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
四、注意一些实报实销项目并不属于个人所得。
有的公司,采取“大包干”方式,对于长期驻外销售人员,直接定额、定率计算提成,然后费用由销售人员自行承担。这种模式下,除了个别行业有明确规定,可以扣除部分费用,其他都是无法进行税前扣除。
而如果采取相关销售费用实报实销(比如住宿费、差旅费、餐费、房租、水电费等,金额其实不小),则实报实销的销售费用并非个人取得所得,直接不作为个人收入,也就不用考虑计算个人所得税了。
当然,申报纳税要求实事求是,如果没有实际发生费用,而采取“买票抵账”之类方式操作,则属于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了。
五、设立合理的公司架构、经营模式
调整业务模式,改变个人获取收益的名义,从而适用税收最优政策;将工资、分红或劳务收益,转化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性收入。
目前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区都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将企业注册到有税收政策的税收优惠区,不仅最节税而且合理合法。这里以把企业注册到我工业园区为例。
园区对注册企业的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30%~60%扶持奖励;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30%~60%给予扶持奖励;
财政扶持按月返还,当月缴税,次月扶持;
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的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后综合税负5%以内;
小规模有限公司也可核定,综合税负5%以内
案例分析
李先生是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设计师,年收入100万元,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一年需要缴纳个税24.58万元,税负较高,希望通过合理合规的方式来降低税负压力。
1. 思路
根据我们的筹划思路,建议李先生在某地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将工资收入转化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性收入,个税享受核定征收。
2. 效果
通过此操作,该个人独资企业综合税负为4.1万元,筹划后为李先生节税20余万元。
节税比例高达90%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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