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潮流下,中国的服务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如律师、工程设计、保险代理、经纪服务、咨询服务等,收入高,成本低是他们的共有特点。如何合理合法进行税务筹划,健康发展,看了本文,您会大开眼界。
案例举例
企业A,主要从事专业咨询服务等相关业务(比如培训、设计、法务、财务、管理咨询等等),其核心服务业务均为自有团队提供,其客户以中大型企业为主。
因其客户特征及需求,在实际业务中,企业A的全部收入都需要开票。年收入两千万,成本在一千万左右(人力成本为主),企业A的真实利润近一千万,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 为了解决较高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A通过部分虚增员工,部分买发票等行为,降低利润额,从而降低税金。
风险和责任
虚增员工和买发票是我国最常见的偷漏税行为了,基本上所有企业都操作过。但是在2016年的金税三期及营改增后,这样的操作有极大的税务风险。税务局和社保局之间的数据共享,使得虚增员工很容易被查出。而买发票这事儿,现在的可操作性也极低。因为在最严发票令出台后,发票不仅需要填写企业税号,连内容都有严格的要求,大数据时代可以让税务部门轻松识别风险点。
1、企业A,存在买卖发票等虚开发票行为,有罚金、滞纳金等风险,金额较大的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企业A,存在伪造内部业务、企业所得税偷漏税行为,有罚金、滞纳金等风险和可能的刑事责任。
解决方案
企业A可以选择提供的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来解决其一部分问题:
目前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区都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将企业注册到有税收政策的税收优惠区,不仅最节税而且合理合法。
园区对注册企业的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30%~60%扶持奖励;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30%~60%给予扶持奖励
财政扶持按月返还,当月纳税,次月扶持奖励;
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的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后综合税负4%以内;
小规模有限公司也可核定,综合税负4%以内
企业A的法人或者股东作为实际控制人安排自己家人或者亲戚另设了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这些个人独资企业,分别持有了企业A未来运营所必需的一些资源(比如企业A的销售能力非常强,但是技术能力欠缺,那么是否可以将企业A的技术外包出去)。而企业A必须向这些个人独资企业支付合理的费用,才能换取这些必需的生产资料,以维持长期的经营。
通过这个模式调整,原来企业A一家独享的一千万利润,被合理分割到各家小企业(即上述另设的个独企业)中,而这些小企业有足够的税收优惠政策,自身的税负率相对较低,所有在整体利润不变的情况下,实现了总体税负降低的效果。
风控重点
1、企业A和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资金流、服务流、合同流、发票流的管理和控制;
2、企业A和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定价合理性问题。
方案实施对比
实施前实施后交易模式企业A独享1000万利润
企业所得税率25%
分红个人所得税率20%
总体税率40%企业A和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分享1000万利润
企业A依然承担企业所得税率25%,分红个人所得税率20%
个人独资企业享受5.2%优惠税率
总体税率降低至10%以下
节税效果比较
税收筹划前税收筹划后企业A年收入2000万,成本在1000万左右,企业A的真实利润近1000万,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25%,分红的个人所得税率20%企业A年收入同样为2000万,利润为1000万,设立个人独资B和C,与企业A分享1000万利润,假设企业A保留利润为200万,将剩余800万利润转移至个独型B和C,B和C各自承担400万元且保留小规模纳税人资格,B和C采用核定征收模式企业A税额:
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个人所得税(分红):(1000-250)×20%=150万
合计税额为:250+150=400万企业A税额:
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 ;个人所得税(分红):(200-50)×20%=30万;企业A承担税额合计:50+30=80万
企业B税额:
增值税:400÷(1+3%)×3%=11.65万元(可向税局申请代开专票,虽然B承担了增值税,但是A却可以完全抵扣,整体来说平掉了,等于没有承担)
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400÷(1+3%)×2%=7.76万元
企业C与企业B同理
那么筹划后方案全部税额合计:80+7.76×2=95.52万元
所以筹划后比筹划前节约税金:400-95.52=304.48万,节税比例达:304.48÷400=76%
举一反三
企业的各个功能,如销售、服务、人事、财务、行政等等,为什么一定要放在一家企业内部,能否外包出去(形式上的)?
通过注册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利用当地税收优惠政策,申请个税核定征收,实现合理合法避税。
备注:
个人独资企业节税方案及节税效果比较
1、个人独资企业税负情况(以年开票 500 万计算)
1)、增值税(税率 3%)=开票额/(1+税率)*税率=500 万÷(1+3%)×3%=14.56(万元)
2)、附加税(税率 12%)=增值税×税率=14.56 万×12%=1.75(万元)
3)、经营个税(核定税率 2%)=开票额/(1+税率)*税率=500 万÷(1+3%)×2%=9.71(万元)
纳税小计:14.56+1.75+9.71=26.02(万元)
实际税率(开普通发票)=实际纳税/开票额=5.2%
税务筹划是一个事前行为,而不是事后补救措施。其次,税务筹划是以合法合规为前提,不搞违法乱纪的事。最后,税务筹划的最终目的是避免涉税风险、降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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