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老板:" 公司是我开的,钱是公司的,所以,我 = 公司 = 钱,我 = 钱 "。爱怎么用就怎么用,就是左口袋进有口袋,也不需要交税。真的是这样吗?
一老板跟公司"借钱"罚70万个税
有一个老板在前些年开了一家公司,生意还算红火,后来自己需要买一套房子改善改善生活,于是便从自己所开的公司 " 借 " 走了 350 万元拿去买房子了。公司少了 350 万那必须把帐做平呀,于是当时公司的会计是这样做账的:
会计分录:借:其他应收款 – 老板借款 350 万元
贷:银行存款 350 万元
这笔借款一借就是多年,一直挂在 " 其他应收款 " 下没有归还。大家看看这样处理有什么问题吗?肯定很多老板会说我也是这样做的呀!也有很多老板在公司刚设立时是先把一笔钱转入公司账上转一圈后又转走了,当老板把钱转进来的时候是这样做账的: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老板入股
抽走时也是把抽走的资金作为股东借款挂在 " 其他应收款 " 账下长期不归还。
以上这些会计处理看似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今年 " 税务严打 " 的大环境下,这么做是致命的!
当地的税局在对这老板的公司税务稽查中,在公司的 " 其他应收款 " 下发现了这笔老板转走多年都没有归还的 350 万元 " 借款 ",税局的同志看后把桌子一拍:这还了得,纳税!
最后对老板这笔借走的 350 万依照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计征个人所得税 70 万元,并对少扣缴税款处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 35 万元,一共 105 万就这么的没有了。
为什么这借走的 350 万元会被认定为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呢?
在 2003 年时国家税务总局就曾下发了一个文(财税【2003】158 号),其中在该文的第二条中规定 "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那么,对于个人或者企业额度较大的公转私,怎样处理最节税?
可以在优惠区成立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完税后,可公转私,合理合法,且税率很低!
目前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区都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将企业注册到有税收政策的税收优惠区,不仅最节税而且合理合法。
园区【V:156–8317~4870】对注册企业的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30%~60%扶持奖励;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30%~60%给予扶持奖励
财政扶持按月返还,当月纳税,次月扶持奖励;
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的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后综合税负4%以内;
小规模有限公司也可核定,综合税负4%以内
下面以我区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税负演算:
增值税: 500万/1.03*3%=14.56万
附加: 14.56* 12%/2=0.87万(减半征收)
个人所得税: 500万/1.03*0.9%=4.37万
税负总计:19.8万
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
由此可见,公司虽然是老板的,但是却不是老板的小金库,老板从公司帐上抽走资金长期不还拿去干别的什么事那是不行的。只有合理运用政策才能降低税负!
更多园区优惠政策,和税收筹划方案欢迎私信小编,小编会在第一时间回复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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