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月末需要结转到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类科目。企业取得的已经认证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用于员工福利等增值税不予抵扣的情形时,是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
一、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改变用途需要转出进项税的会计处理。
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用于简易计税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企业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物品使用用途,而导致原已计入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的货物,且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当期转出,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企业发生的原不得抵扣且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当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调整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并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
比如,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购入一批原材料价税合计113万元,其中价款100万元,税金13万元,材料已经入库且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勾选认证。材料入库后,企业将材料的60%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其会计处理为:
材料采购入库时: 借:原材料——XX材料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万元
贷:应付账款——XXX客户 113万元
将材料用于职工福利时:借:应付职工薪酬 113万元*60%=67.8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8万元
贷:原材料—XX材料 60万元。
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其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包括如下几个项目:
1、用于简易计税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其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涉及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涉及服务和建筑服务。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一般情况下,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主要接受的对象是个人。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总之,进项税额转出月末需要结转到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类科目。企业取得的已经认证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转用于免税项目、员工福利等增值税不予抵扣的情形时,是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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