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开店并不是不交税,而是没有达到纳税的起征点。个人一般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人(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税金主要取决于应税收入总额。多数情况下,个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很小,营业收入很低,低于缴纳税金起征点,并享受税收优惠而免征税金。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含个人)经营取得的各种收入都需要交纳税金。个人(个体工商户)开店是需要交纳税款的,但是由于个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所处的行业、所处的环境和地段、取得的营业收入金额大小的不同,其应缴纳的税金也是不同的。而没有缴纳税金的个人门店,多数情况下是经营收入低于起征点,或享受了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个体工商户)门店主要缴纳的是增值税、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增值税和附加税。个人(个体工商户)门店,由于经营规模比较小,年应税销售额低于500万元,则一般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营改增通知”规定,个人(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和附加税。
增值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至500元。当个人(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总额低于起征点可以免征增值税,也就是不用缴税。
按照税法规定,至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4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另外,采用5%征收率,既不能满足财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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