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政策是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根据财税公告【2021年】第6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的规定,对财税【2018年】第54号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那么,也就是说,该项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在执行该项政策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延期执行企业新购入价值低于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从企业经营角度来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政策只是一项递延税款政策,即并没有免除税款,只是延后缴纳税款,但会对企业的现金流产生影响,即影响企业扣除当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的减少,进而减轻了企业当期资金的压力。
二是企业在执行该项政策时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从税务处理的角度看,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不再分年度计算固定资产折旧,也就是减少了固定资产购入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进而减少了企业当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看,企业对新购置的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应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也就是需要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计量和确认,通过固定资产会计科目对新购置的设备和器具等进行核算和管理,并采用一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将固定资产价值逐渐转移到成本费用中去。
应该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的税收政策,在执行中会产生“税会差异”,因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在纳税申报表上做纳税调整,即企业需要分别遵循财税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以及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在会计处理时按照会计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税务上按照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还要强调的是,如果企业新采购的设备是研发设备和器具等固定资产,则在执行一次性扣除的同时,直接对一次性扣除额进行加计扣除(50%或75%),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是企业一次性扣除购进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的管理。有的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将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在应纳所得税额上扣除的固定资产,全部计入了成本费用,不再计提折旧,而且不再对其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导致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出现混乱,即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仍然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但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明细账上却没有该项固定资产,导致账账不符,且不便于实物资产的管理。
总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政策为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延续执行财税【2018年】第54号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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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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