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近期刚过完年,才回来上班没多久,所以很多企业都想着等过段时间再考虑税收筹划的问题,实际上最近税收筹划行业也发生了很多变动,之前很多企业会选择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来分包业务,但是由于一月份财政局发布了关于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目前只要是关于投资类型的个人独资企业都不能核定征收,而之前企业在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分包业务最看重的实际上就是核定征收这个政策,之前在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是能够申请核定征收的,但是由于对投资类型的个人独资企业有所管控,很多企业也在担忧会不会影响到园区内正常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这样一来企业也就慢慢的不再用个人独资企业来分包业务了,而是选择了与个人独资企业差不多的个体工商户来分包业务。
那么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有什么异同呢?
其实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都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而个人经营所得税是可以申请核定征收的,核定之后的个人经营所得税税负在0.6%~1.2%之间。
个人独资企业在进行业务往来的时候是需要先开设对公账户,但是个体工商户是不需要开设对公账户就能够进行业务往来的,当然个体工商户也可以选择开设对公户进行业务。
除此之外就是个人独资企业是有一般纳税人的,但是个体工商户基本就只有小规模,而且个人独资企业是能够去控股其他的企业的,但是个体户不能,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的功能没有个人独资企业那么多,但是对于业务与开票的品目来说都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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